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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84/84/M
  • 公佈日期
    1984-08-11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33 S
  • 《公報》文本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法令 / 澳門保安部隊紀律通則 / 紀律 / 組織架構 / 司法暨紀律委員會 / 紀律委員會 / 組成 / 權限;管轄權 / 運作 / 澳門保安部隊司令部 / 澳門保安部隊 /
  • 摘要
    核准澳門保安部隊紀律章程--各項撤銷。
  • 頁數
    第1744-1773頁
  • 註記
    廢止與本法規在紀律規定方面相扺觸的所有規定,尤其是一九六九年二月二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期第48880號國令核准的《澳門水警稽查隊章程》第五條第二款、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一九六九年九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六期第9126號訓令核准的《澳門水警稽查隊新規章》第2.6.8條及第2.6.9條、一九七六年七月二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期第133/76/M號訓令核准的,並由一九七七年七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一期第92/77/M號訓令增設的《地區保安服務工作管制規則》的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一九八一年六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二副刊第21/81/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治安警察廳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條、一九八一年七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副刊第22/81/M號法令核准的《消防隊章程》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五條等規定。
    廢止一九六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五副刊第48190號國令、一九七七年十二月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期第48/77/M號法令。現行生效的《公務員章程》第三百四十九條至第四百二十三條條文不再適用於由已撤銷的市政稽查隊轉為市政警察的公務員及工作人員。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60/85/M號法令修改第六十二條第一-b款所指公式中A的數值。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九期第85/85/M號法令修改第五十二條第五款。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七期第41/86/M號法令再次修改第五十二條第五款。
    本法令被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三副刊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