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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86/8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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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8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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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33 2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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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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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葡籍 / 中國籍;華籍 / 學歷 / 公民資格 / 任職能力 / 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 年齡 / 人員招聘;人員聘任 / 外聘人員 / 委任 / 定期委任 / 編制外合同 / 編制內散位 / 臨時散位 / 包工合同 / 臨時定期委任 / 署任 / 人員交換 / 人事調動;人員的調任 / 人員派遣;人員派駐 / 徵用 / 當然兼任 / 兼任 / 就職(公共職務) / 稅 / 行政暨公職司 / 職務之終止 / 行政法院之批閱 / 人員之轉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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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訂定有關公職填補規則--各項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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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78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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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廢止與本法規相扺觸的所有法例,尤其是一九六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副刊第46982號國令核准的《海外公務員章程》的第二條至第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至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至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一條至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八條至第一百條和一九八一年七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副刊第7/81/M號法律的第五十四條至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五條等條文。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七期第131/86/M號訓令修改第八條所指的證明書的格式。
一九八七年七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第48/87/M號法令修改第四十七條,並在該條文內增設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六款。
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第15/88/M號法令修改第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款、第三十條第三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條第六款及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等規定。
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第二副刊第15/89/M號法令修改第五條。
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五期第53/89/M號法令廢止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的條文。
本法令已被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二副刊第87/89/M號法令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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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46982號命令,核准新海外公務員章程。
- 第7/81/M號法律,有關薪俸及退休金的調整,其他給付之劃一及不正常情況的糾正。
- 第85/84/M號法令,訂定澳門公共行政當局組織結構一般基礎--撤銷四月二十八日第10/79/M號法律。
- 第86/84/M號法令,訂定有關公職填補規則--各項撤銷。
- 第87/84/M號法令,訂定澳門公共行政當局一般職位總基礎--撤銷海外公務員章程第九○及九一條條文。
- 第236/85號批示,關於八月十一日第八六/八四/M號法令第六一條條文規定之兼職事宜。
- 第250/85號批示,關於八月十一日第八六/八四/M號法令第二八條三款B項所指定期委任的期限。
- 第68/87/M號法令,規定由終止在澳門地區職務至恢復共和國職務之法定空檔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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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