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87/89/M
-
公佈日期1989-12-21
-
《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51 2S
-
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
敘述詞法令 /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澳門公職人員章程 / 章程;通則 / 本地區行政當局工作人員 / 人員任用 / 委任 / 就職(公共職務) / 行政法院之批閱 / 公開考試;公開競投 / 工作時間 / 假期;年假 / 缺勤 / 特別假期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衛生護理;醫療服務 / 服務時間 / 工作評核 / 薪金;薪俸 / 報酬 / 超時工作 / 公幹津貼 / 出席費 / 附帶報酬;額外報酬 / 各類津貼(報酬) / 汽車運輸;車輛之運送 / 旅費、交通費 / 退休與撫恤 / 遺體搬遷 / 紀律程序 / 紀律制度 / 法律制度 / 公共職能;公職 / 診療技術員職程 /
-
摘要核准澳門公職人員章程──若干撤銷。
-
頁數第6788-6883頁
-
註記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二期第一組第42/GM/99號批示命令刊登本法令原文的中文本。
廢止一九六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1694號立法性法規、
一九七八年六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八期第12/78/M號法律、
一九八零年十一月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30/80/M號法令、
一九八一年七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副刊第7/81/M 號法律、
一九八二年一月二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期第5/82/M號法令、
一九八二年八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二期第36/82/M 號法令、
一九八三年五月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期第23/83/M號法令、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57/83/M號法令、
一九八四年三月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第11/84/M號法令、
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八期第35/84/M號法令、
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一期第43/84/M號法令、
一九八四年七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八期第69/84/M號法令、
一九八四年八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二副刊第86/84/M號法令、
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五期第100/84/M號法令、
一九八五年二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期第18/85號批示、
一九八五年二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六期第8/85/M號法令、
一九八五年二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六期第40/85號批示、
一九八五年《澳門政府公報》第六期第42/85號批示、
一九八五年三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第11/85/M號法令、
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二期第71/85號批示、
一九八五年三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三期第26/85/M號法令、
一九八五年三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三期第27/85/M號法令、
一九八五年四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四期第29/85/M號法令、
一九八五年四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四期第75/85號批示、
一九八五年五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八期第35/85/M號法令、
一九八五年五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九期第97/85號批示、
一九八五年七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第150/85號批示、
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八期副刊第74/85/M號法令第十六條第二款、
一九八五年十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第86/85/M號法令、
一九八五年十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第87/85/M號法令、
一九八五年十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第224/85號批示、
一九八二年十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一期第226/85號批示、
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三期第91/85/M號法令、
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三期第92/85/M號法令、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八期第253/85/M號訓令、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九期第109/85/M號法令、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九期第110/85/M號法令、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八期第250/85號批示、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九期第259/85/M號訓令、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三副刊第115/85/M號法令、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期第4/86/M號法令、
一九八六年二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期第8/86/M號法令、
一九八六年三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第52/86號批示、
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副刊第25/86/M號法令、
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二期副刊第28/86/M號法令、
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二期副刊第29/86/M號法令、
一九八六年三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二期副刊第77/86號批示、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4/86/M號法律、
一九八六年七月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第5/86/M號法律、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56/86/M號法令、
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期第2/87/M號法令、
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期第4/87/M號法令、
一九八七年三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三期第12/GM/87號批示、
一九八七年七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第47/87/M號法令、
一九八七年七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第48/87/M號法令、
一九八七年七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第51/87/M號法令、
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4/87/M號法律、
一九八八年二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期第8/88/M號法令、
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第15/88/M號法令、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二期第27/GM/88號批示、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六期第5/88/M號法律、
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七期第33/88/M號法令、
一九八八年五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九期第36/88/M號法令第二條至第七條、
一九八八年五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九期第37/88/M號法令、
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一期第7/88/M號法律、
一九八八年七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九期第73/GM/88號批示、
一九八八年八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二期第71/88/M號法令、
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76/88/M號法令、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101/88/M號法令、
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八期第7/89/M號法令及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公佈的第12/89/M號法令。
一九五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42703號法令不再在澳門地區生效。
一九九零年九月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七期第52/90/M號法令廢止第十七條條文。
一九九一年六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三副刊第37/91/M號法令修改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一九九二年一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一期第1/92/M號法令修改第二百一十五條之規定。
一九九二年八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一期第43/92/M號法令澄清本法令第三條與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五期第53/89/M號法令第二十四條之間的適用意義及範圍;第43/92/M號法令訂定對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之前開始擔任職務之外聘人員維持其特別假之權利,條件與澳門公共行政當局人員享有此項的權利相同。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11/92/M號法律修改第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百六十四條及第二百六十五條之規定。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八期第70/92/M號法令修改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80/92/M號法令修改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百零三條及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規定。由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期第2/93/M號法令調整本法規附表二、附表四、附表五及附表六所訂之金額。
一九九三年二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六期第5/93/M號法令澄清本法令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適用意義及範圍。
一九九三年三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期第10/93/M號法令規範第二百零三條(房屋津貼)及第二百零九條(家庭津貼)所定證明的補充方式。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期第一組第3/GM/95號批示修改第二十七條所定的澳門公共行政當局的辦公時間。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12/95/M號法令修改第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二條之規定。由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第一組公佈的第12/95/M號法令規定以"審計法院"取代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內提及“行政法院”的字樣。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第17/95/M號法令調整附表二、附表五及附表六所定的金額,並由一九九五年四月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公佈的第16/GM/95號批示調整附表四所定的金額。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期第21/GM/95號批示修改第二十七條所定的澳門公共行政當局的辦公時間。
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23/95/M號法令廢止本法令第四條至第九條之規定,亦廢止由本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八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四條及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
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26/GM/95號批示廢止附表八的印件格式。
根據一九九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10/95/M號法律第十六條之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部分之規定不再適用於為擔任相等於診療技術員職程職務的專業學歷認可。而根據一九九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公佈的第9/95/M號法律第三十二條之規定,上述規定亦不再適用於為擔任相等於護理人員職程職務的專業學歷認可。
澄清一九八二年九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八期第50/82/M 號法令第三條規定的意義及適用範圍,該規定為"超過本法令規定的教學時數視為超時工作,將按現行法例予以補償"。第18/96/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適用於本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九十一條所定之超時教學補償的計算公式;公式中的"n"代表由一九八二年九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八期公佈的第50/82/M 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定的每週上課時數,而不論該位老師處於何職級。
第25/96/M號法令第一條之規定適用於“在澳門公共機關及機構包括市政廳及財政自治實體內工作,而未在澳門退休基金會登記的編制外合同的工人及助理人員”。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154/96/M號訓令規範第七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意義及適用範圍。
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167/96/M號訓令規範第七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意義及適用範圍。
按第24/96/M號法律第一條、第二條及第四條之規定,在澳門退休基金會登記的編制外合同人員,在行政當局一方主動解除合同或不續約的情況下,有權要求返還已扣除的退休金及撫恤金。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第二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五條、第八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六十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九條、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五十條、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三百五十七條、第三百五十八條及表六之內容。
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第65/GM/99號批示修改某些印件格式。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89/99/M號法令取替《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附表五和附表六之內容。
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一組第16/2001號法律廢止本法令所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七十九條第十三款。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副刊第17/2001號法律廢止《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百二十三條,以及刪除所有在該通則內所載的有關市政廳及市政機關的提述。
二零零四年八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8/2004號法律廢止《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六十一條至一百七十三條(工作評核)。
二零零四年八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31/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取代《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六十一條至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的工作評核制度。
二零零九年八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14/2009號法律廢止《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七條第七款。
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4/2010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五十九條。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2/2011號法律廢止由本法令核准,並經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80/92/M號法令及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八條第二款b)項有關六個月期間的部分、第一百八十條至第一百八十三條及第二百零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二條,以及《通則》表二所載的房屋津貼、家庭津貼及年資獎金。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期第一組第1/2014號法律附表二所指的表取代《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表二之內容。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期第一組第1/2014號法律附表三所指的表取代《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表六之內容。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12/2015號法律廢止《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12/2015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第4/2017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五十八條。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5/2018號法律調整《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表二所載的出生津貼金額。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18/2018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條、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百六十三條及第二百六十八條。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18/2018號法律在《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內增加第七十九-A條、第七十九-B條、第七十九-C條、第七十九-D條、第七十九-E條、第七十九-F條、第七十九-G條、第七十九-H條、第七十九-I條、第七十九-J條、第七十九-L條及第二百五十七-A條。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18/2018號法律重新定名《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編第一章和增加章節。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18/2018號法律重新定名《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編第三章及第四章第十四節。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18/2018號法律更新對“補充休息日”的提述。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18/2018號法律廢止《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三款、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百零一條及第二百零二條。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第2/2021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條。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1/2023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一百三十七條。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1/2023號法律廢止《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一條c項及第三十四條。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副刊第40/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部門領導具職權許可的公幹日數,以及相關的津貼及交通費的發放。
-
相關法規
- 第74/85/M號法令,訂定澳門市政廳及海島市政委員會專業職程及職級制度--撤銷第二三二二九號法令核准之海外行政改革第四九九、五二○、五三○及五三二至五五九條條文。
- 第8/88/M號法令,規範外聘人員在公共機關擔任職務事宜
- 第7/90/M號法令,訂定總督及政務司辦公室輔助部門擔任司機職務不受一般法律所訂關於超時工作制度的限制事宜。
- 第43/92/M號法令,訂定維持在一九九零年十二月廿六日前任職的外聘人員享有特別假期的權利。
- 第5/93/M號法令,對澳門公共行政當局工作人員通則第一三條一款關於附屬葡萄牙共和國主權機構或市政機構之人員編制範圍所構成情况之有關規定適用目標及範圍作出清楚之界定。
- 第10/93/M號法令,規定為維持領取房屋及家庭津貼必須定期遞交有關證明事宜。
- 第3/GM/95號批示,關於更改公共行政當局辦公時間及試行新制度事宜。
- 第50/82/M號法令,訂定教員服務制度--撤銷第48572號法令第二二八條及第三二一至三二三條、第48807號法令第十二條、中葡小學教育章程第一五一條條文及有關指導員工作之規則性批示
- 第18/96/M號法令,對九月十八日第50/82/M號法令第三條及第四條,有關超時教學工作及晚間制度進行一項確實解 釋。
- 第25/96/M號法令,規範編制外散位工人及助理人員之社會保障狀況,及在其確定終止職務時給予金錢補償。
- 第154/96/M號訓令,核准考核之計劃及甄選培訓課程之計劃,以聘任若干三等文員作儲備。
- 第167/96/M號訓令,核准招聘進入助理技術員職位之備用人員之考試項目和甄選性培訓課程之大綱。
- 第24/96/M號法律,許可編制外合同人員之扣除之退還。
- 第58/97/M號法令,許可規範同一供款人為退休金目的作扣除之期間與為撫卹金目的作扣除之期間不一致之情況。
- 第9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九條第一款所指的印件及第27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核准的表格得以電子載體提供。
-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 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已更改
- 第52/90/M號法令,關於散工聘用合約平政院核閱之豁免直至澳門新司法制度開始運作--撤銷十二月二十一日第八七∕八九∕M號法令第一七條條文。
- 第37/91/M號法令,訂定有關外聘人員在本地區提供服務期限的措施並協調領導和指導人員定期委任之終止和續期程序與外聘人員提供服務之終止和續期程序。
- 第1/92/M號法令,修訂澳門公職人員章程第二一五條(關於發放出席費)。
- 第11/92/M號法律,修訂澳門公職人員退休法律制度。
- 第70/92/M號法令,通過因對工作有利而終止職務的補償制度。
- 第80/92/M號法令,給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通過之澳門公職人員章程第二七、二八、二零三及二六八條新行文(臨時合約招聘條件及終止規則)。
- 第2/93/M號法令,關於調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澳門公共行政當局工作人員章程第二、四、五及六附表內所訂定各種金額(年資給付、各種津貼、日及啟程津貼及遺體運送補貼)。
- 第12/95/M號法令,規定廢除送交審計法院之註錄並明確有關批閱之規則--廢止三月二日第18/92/M號法令之第三十二條,並廢止規範審計法院對行為作註錄之法例,但二月二十三日第14/94/M號法令所規定之註錄除外。
- 第17/95/M號法令,調整由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附表二、五及六所訂定之款項(調整津貼、啟程津貼及遺骸運送補償)--廢止一月十八日第二∕九三∕M號法令。
- 第16/GM/95號批示,調整由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附表四所訂定之日津貼之款項。
- 第21/GM/95號批示,確定澳門公共行政當局新的正常辦公時間。
- 第62/98/M號法令,修改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 第65/GM/99號批示,核准本批示附件之印件格式。
- 第89/99/M號法令,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附表五及附表六。
- 第1/2014號法律,調整年資獎金、津貼及補助的金額。
- 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
-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 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第18/2018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
不生效-
-
部份不生效
- 第52/90/M號法令,關於散工聘用合約平政院核閱之豁免直至澳門新司法制度開始運作--撤銷十二月二十一日第八七∕八九∕M號法令第一七條條文。
- 第23/95/M號法令,訂定本地區公共部門人員之年假、缺勤、無薪假及特別假之制度--廢止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中若干規定及廢止該法令所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中若干規定。
- 第26/GM/95號批示,核准附於本批示之有關醫生檢查證明、缺勤及年假之通知以及批給特別假等之印件式樣。
- 第10/95/M號法律,設立診療技術員職程--若干廢止。
- 第9/95/M號法律,設立護理職程制度--若干廢止。
- 第16/2001號法律,訂定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
- 第17/2001號法律,設立民政總署——若干廢止。
-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