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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89-F/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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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8-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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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16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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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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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規定 / 進入(公職) / 整合程序;納編程序 / 人員納編(葡國) / 本地區行政當局工作人員 / 公共職能;公職 / 公共行政 / 職程與職務 / 人事調動;人員的調任 / 澳門 / 葡萄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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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訂定及規範澳門地區行政當局工作人員進入葡萄牙公共行政當局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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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4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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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已刊登於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三日《共和國公報》第八十六期第一組A。
本法規於公佈翌日生效。
賦予澳門總督專屬權限去訂定在澳門地區執行本法規的必要措施。
本法規所指期限之計算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
對分配到公共行政統籌司之人員的管理及工作安排,須按經作出必要配合後的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公佈的第13/97 號法令所載之制度中不抵觸本法規之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