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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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批示 (DS) 98/GM/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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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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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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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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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修改 / 人員 / 法律制度 / 項目組 / 現代化 / 法例;立法;法律 / 法律改革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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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關於修改十月二日第114/GM/89號批示第四及第五條(法律改革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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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31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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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規的中文電子版由法務局提供,其內容並未公佈於《澳門政府公報》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屬非正式文本,僅供參考。
修改一九九零年十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第三副刊第114/GM/90號批示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
默示廢止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二副刊第145/GM/89號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