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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1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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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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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3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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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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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澳門特區) / 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 / 章程;通則 / 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 / 人員 / 澳門保安部隊 / 海關 / 人員編制 / 職程與職務 / 制服;校服 / 軍備 ; 武器 / 武器;槍械 / 人員招聘;人員聘任 / 學生的錄取 / 學生 / 要件 / 進入(公職) / 年齡 / 學歷 / 任職能力 / 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 人員任用 / 報酬 / 薪金;薪俸 / 津貼 / 服務時間 / 免職 / 賠償 / 晉階 / 在職程內晉升 / 開考;競投 / 培訓 / 培訓課程 / 紀律 / 違反紀律 / 紀律責任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刑事訴訟程序 / 紀律程序 / 刑罰;處罰;處分 / 罰款;罰金 / 期限;期間 / 聲明異議 / 上訴 / 復康 / 嘉獎;表揚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工作表現評核 / 分類;評核;評分 / 人員之轉入 / 取消;消滅;撤銷 / 課程 / 廢止 / 治安警察職程 / 消防隊員職程 / 澳門保安部隊職程 / 海關關員職程 / 刑事偵查職程 / 刑事偵查人員 / 獄警職程 / 治安警察局 / 司法警察局 / 消防局 / 懲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 警察總局 / 檢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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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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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246-13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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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律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廢止下列規定,但不影響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適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7/94/M號法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及消防隊人員職程之重新調整》;二零零一年八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11/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第十一條第二款;二零零二年七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6/2002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二)項;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一組第3/2003號法律;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2/2005號法律《統一治安警察局和消防局的男性與女性職程》;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4/2006號法律《修改保安部門及保安部隊若干人員組別的薪俸點》第三條、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第2/2008號法律《重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職程》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六款、第九條、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七條,以及該法律的附表一、附表三及附件一;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三副刊第66/94/M號法令;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67/96/M號法令;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第51/97/M號法令;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第98/99/M號法令;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經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若干規定》。 撤銷二零零二年七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6/2002號法律及二零零二年八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13/2002號行政法規所指的保安學員特別培訓課程。 在二零零二年七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6/2002號法律內增加第十一-A條。 所有在現行法例中對“副海關關長”及“助理海關關長”的中文提述,分別改為“副關長”及“助理關長”。 所有在法律或規章條文中對“軍事化人員”的提述,視為對“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的提述。 為適用本法律的規定,所有在法律條文中對關於工作評核“平”的質素註記的提述,視為對“合格”的質量評語的提述。 所有對“水警稽查專業警務科學學士學位”的法律提述,視為對“關務專業警務科學學士學位”的提述。
二零二二年五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第47/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於治安警察局設立音樂領域、通訊領域及機械領域的專業。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37/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關於核准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本身編制人員,以及海關關員編制人員提供有報酬服務的收費表。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36/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關於未符合最少實際服務時間,且免職申請獲許可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作出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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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11/2001號法律,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若干廢止。
- 第6/2002號法律,訂定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錄取制度——廢止十一月十六日第54/98/M號法令。
- 第4/2006號法律,修改保安部門及保安部隊若干人員組別的薪俸點。
- 第13/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錄取及修讀制度。
- 第2/2008號法律,重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職程。
- 第93/96/M號訓令,核准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規章——若干廢止。
- 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
- 第4/2023號行政法規,消防局福利會。
- 第36/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關於未符合最少實際服務時間,且免職申請獲許可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作出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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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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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 第7/94/M號法律,重新調整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及消防隊人員之職程--若干廢止。
- 第3/2003號法律,海關關員職程、職位及報酬制度。
- 第2/2005號法律,統一治安警察局和消防局的男性與女性職程。
- 第66/94/M號法令,核准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若干廢止。
- 第67/96/M號法令,修改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基礎職程升級課程之投考人最後評核方式。
- 第51/97/M號法令,修改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所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以及水警稽查隊及治安警察廳軍事化人員基礎職程之編制。
- 第98/99/M號法令,修改關於賦予軍銜等級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五十條。
- 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經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若干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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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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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