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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律 (LEI) 18/2018
  • 公佈日期
    2018-12-27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52 I S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法律(澳門特區) / 修改 /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澳門公職人員章程 / 章程;通則 / 本地區行政當局工作人員 / 公共職能;公職 / 公務員 / 工作時間 / 彈性上班時間 / 特定工作時間 / 每周休息 / 官方假期;政府假期;公眾假期 / 免予上班;豁免上班 / 補假日 / 免予上班;豁免上班 / 假期;年假 / 缺勤 / 分娩假 / 病假 / 報酬 / 薪金;薪俸 / 無薪假 / 津貼 / 輪班工作 / 超時工作 / 退休與撫恤 / 服務時間 / 工齡之計算 / 正常工作時間;時段 / 負擔 / 廢止 /
  • 摘要
    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 頁數
    第1380-1403頁
  • 註記
    本法律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修改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二副刊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一九九一年六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三副刊第37/91/M號法令、一九九二年一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一期第1/92/M號法令、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八期第70/92/M號法令、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80/92/M號法令、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期第2/93/M號法令、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12/95/M號法令、一九九五年四月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第17/95/M號法令、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23/95/M號法令、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62/98/M號法令、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89/99/M號法令、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11/92/M號法律、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一組第16/2001號法律、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副刊第17/2001號法律、二零零四年八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8/2004號法律、二零零九年八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14/2009號法律、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4/2010號法律、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2/2011號法律、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期第一組第1/2014號法律、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12/2015號法律、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第4/2017號法律及二零零四年八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31/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條、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百六十三條及第二百六十八條。
    在《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內增加第七十九-A條、第七十九-B條、第七十九-C條、第七十九-D條、第七十九-E條、第七十九-F條、第七十九-G條、第七十九-H條、第七十九-I條、第七十九-J條、第七十九-L條及第二百五十七-A條。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編第一章重新定名為“工作時間制度”,並由以下增加的章節組成:
    (一)由第七十七條至第七十九-A條組成第一節,標題為“一般規定”;
    (二)由第七十九-B條及第七十九-C條組成第二節,標題為“彈性工作時間”;
    (三)由第七十九-D條及第七十九-E條組成第三節,標題為“輪值工作”;
    (四)由第七十九-F條及第七十九-G條組成第四節,標題為“特定工作時間”;
    (五)由第七十九-H條及第七十九-I條組成第五節,標題為“超時工作”;
    (六)由第七十九-J條及第七十九-L條組成第六節,標題為“待命制度”。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編第三章重新定名為“因特別情況而收取的補償及津貼”,由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二百條組成,並廢止以節編排。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編第四章第十四節重新定名為“實物補助及獎勵制度”,由第二百五十六條至第二百五十七-A條組成。
    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補充休息日”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視為對“每周休息日”的提述。
    廢止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二副刊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三款、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百零一條及第二百零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