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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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3/9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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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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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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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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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 / 法律制度 / 批給;特許 / 公共工程 / 公共服務 / 職責;授予 / 合同 / 公證書 / 公開考試;公開競投 / 稅務豁免 / 稽查;監督;監察 / 罰款;罰金 / 出版;公佈 / 市政機構 / 認可;確認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總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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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訂定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應遵守的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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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703-170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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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訂定一九八四年六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第64/84/M號法令第二條所規定之公共服務批給制度之一般原則。
刊登於一九九零年五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八期副刊之更正書(第13/90號),將另一名稱相同之法律更正為第1/90//M號法律。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攻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副刊第17/2001號法律廢止本法律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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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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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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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