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其他 (OUT) 143/95
  • 公佈日期
    1995-08-14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33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澳門司法官培訓中心 / 規章;條例 / 培訓 / 司法官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局長;司長;主任;董事;校長;院長;總監;館長 / 教學委員會 / 人員任用 / 教學人員 / 實習 / 期限;期間 / 知識評核 / 進入(公職) /
  • 摘要
    澳門司法官培訓中心內部規章。
  • 頁數
    第1422頁
  • 註記
    根據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期第一組第6/94/M號法令第十七條c項規定而公佈本規章。
    在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1133頁修改《澳門司法官培訓中心內部規章》第一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之規定(其他類第184/96號)。
    一九九七年八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48/GM/97號批示修改《澳門司法官培訓中心內部規章》第五條第二款b項、 c項及h項、第八條b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a項、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第三十條a項、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五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五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
    二零零一年四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四期第一組第5/2001號行政法規廢止第一條至第十二條、第六十四條至第六十九條之條文。
    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13/2001號法律廢止《澳門法官培訓中心內部規章》的第四章至第九章及第十三章(第十三條至第六十三條及第七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