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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訓令 (PT) 441/99/M
  • 公佈日期
    1999-11-29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48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訓令 / 規章;條例 / 公函 / 公共服務 / 郵政服務 / 萬國郵政聯盟 / 郵電司 / 郵政局 ; 郵電局 /
  • 摘要
    核准《郵政函件公共服務規章》。
  • 頁數
    第5252-5263頁
  • 註記
    本訓令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核准的附件《郵政函件公共服務規章》為本訓令的組成部分。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40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該規章第二十五條。
    二零一二年八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20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該規章第四條及第九條,並增加第三十一-A條。
    二零一二年八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20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廢止該規章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三條。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19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該規章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並增加第三十二-A條和第三十四條。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6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該規章第二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