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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訓令 (PT) 441/9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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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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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4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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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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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訓令 / 規章;條例 / 公函 / 公共服務 / 郵政服務 / 萬國郵政聯盟 / 郵電司 / 郵政局 ; 郵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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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郵政函件公共服務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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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5252-526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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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訓令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核准的附件《郵政函件公共服務規章》為本訓令的組成部分。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40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該規章第二十五條。
二零一二年八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20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該規章第四條及第九條,並增加第三十一-A條。
二零一二年八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20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廢止該規章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三條。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19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該規章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並增加第三十二-A條和第三十四條。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6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該規章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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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88/99/M號法令,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第441/99/M號訓令,核准《郵政函件公共服務規章》。
- 第442/99/M號訓令,核准《郵政包裹公共服務規章》。
- 第443/99/M號訓令,核准《郵政托收公共服務規章》。
- 第444/99/M號訓令,核准《郵資憑證規章》。
- 第445/99/M號訓令,核准《郵政匯票公共服務規章》。
- 第446/99/M號訓令,核准《電子信函公共服務規章》。
- 第447/99/M號訓令,核准《免付回郵郵資公共服務規章》。
- 第448/99/M號訓令,核准《特快專遞(EMS)公共服務規章》。
- 第449/99/M號訓令,核准《郵箱規章》。
- 第450/99/M號訓令,核准郵政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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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 第40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經十一月二十九日第441/99/M號訓令核准的郵政函件公共服務規章第二十五條。
- 第20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修改經十一月二十九日第441/99/M號訓令核准,並經第40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郵政函件公共服務規章》第四條及第九條。
- 第19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郵政函件公共服務規章》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
- 第6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經十一月二十九日第441/99/M號訓令核准,並經第400/2005號、第205/2012號和第19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郵政函件公共服務規章》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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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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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