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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訓令 (PT) 469/9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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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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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49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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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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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訓令 / 章程;通則 / 澳門理工學院 / 組織架構 / 職責 / 大學學位 / 高等教育機構 / 高等教育;大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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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新之《澳門理工學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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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5560-557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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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廢止一九九二年三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公佈的第48/92/M號訓令。
核准附於本訓令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新《澳門理工學院章程》。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一組第106/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澳門理工學院學士學位畢業生袍。
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42/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成員及教師學術袍式樣。
通告關於訂定《澳門理工學院服務收費表》,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三期第二組第4266-4268頁內(其他類第279/2014號)。
通告關於澳門理工學院學士學位課程的每年學費收費標準(第09D/CG/2017號理事會決議),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二組第18050頁內(其他類第844/2017號)。
通告關於澳門理工學院碩士學位課程全額學費標準(第02D/CG/2019號理事會決議),刊登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二期第二組第4539-4540頁內(其他類第29/2019號)。
本訓令被二零一九年八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三副刊第28/2019號行政法規所廢止,但第469/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五款、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除外。
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一組第3/2024號法律廢止本訓令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五款、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
(在第3/2024號法律第八條第二款所指的人員通則生效前,本訓令繼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