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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訓令 (PT) 477/99/M
  • 公佈日期
    1999-12-06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49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訓令 / 章程;通則 / 教學人員 / 職業培訓 / 酒店業 / 旅遊學院 /
  • 摘要
    核准《旅遊學院教學人員及酒店業專業培訓人員通則》。
  • 頁數
    第5612-5630頁
  • 註記
    本訓令於公佈翌日生效。
    核准附於本訓令及為其組成部分的《旅遊學院教學人員及酒店業專業培訓人員通則》。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35/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旅遊學院教學人員及酒店業專業培訓人員通則》第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35/2016號行政命令附件表一及表二取代《人員通則》表一及表二。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35/2016號行政命令廢止《人員通則》第四十七條第三款。
    本訓令被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一組第4/2024號法律所廢止。
    (在第4/2024號法律第八條第二款所指的人員通則生效前,本訓令繼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