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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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訓令 (PT) 477/9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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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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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49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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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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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訓令 / 章程;通則 / 教學人員 / 職業培訓 / 酒店業 / 旅遊學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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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旅遊學院教學人員及酒店業專業培訓人員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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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5612-563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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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訓令於公佈翌日生效。
核准附於本訓令及為其組成部分的《旅遊學院教學人員及酒店業專業培訓人員通則》。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35/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旅遊學院教學人員及酒店業專業培訓人員通則》第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35/2016號行政命令附件表一及表二取代《人員通則》表一及表二。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35/2016號行政命令廢止《人員通則》第四十七條第三款。
本訓令被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一組第4/2024號法律所廢止。
(在第4/2024號法律第八條第二款所指的人員通則生效前,本訓令繼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