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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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16/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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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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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7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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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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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法規 / 修改 / 發出執照;發出牌照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商業場所 / 飲食;飲料 / 食物 / 一站式服務機構 / 費用表;收費表 / 費用;稅率;收費 / 收費;票價 / 價格 / 都市建築總規章 / 消防局 / 衛生局 / 民政總署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文化局 / 勞工暨就業局 / 燃料產品設施檢查委員會 / 印刷品;印件;印刷單頁;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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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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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727-74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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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法規自二零零三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制定飲食/飲料場所一站式發牌特別程序並決定不適用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四期第一組第16/96/M號法令第十四條至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亦不適用該法例及其補足法例中與該特別程序抵觸的規定。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36/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六條。
附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36/2018號行政法規的相關表格替代表格A及表格B。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36/2018號行政法規在本行政法規內增加第九-A條、第十九-A條及第十九-B條。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36/2018號行政法規廢止本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第六款、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十七條。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期第一組第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第十九-B條及第二十一條,並增加第一-A條、第十一-A條、第二十一-A條及第二十一-B條。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期第一組第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第16/2003號行政法規的名稱及第五章和第六章的標題。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期第一組第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中文文本所表述的“飲食/飲料場所”。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期第一組第2/2024號行政法規廢止本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第三條、第四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第五條、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六)項、(七)項及第五款至第九款、第九-A條、第十條第五款至第八款、第十二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八條第三款至第五款、第十九條第七款、第十九-A條、第十九-B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以及附於本行政法規的表格。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期第一組第2/2024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經修改後的第16/2003號行政法規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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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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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