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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法規 (REGA) 19/2015
  • 公佈日期
    2015-12-14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50 I S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行政法規 / 獨立行政法規 / 組織法 / 組織架構 / 運作 / 職責 / 權限;管轄權 / 體育活動 / 體育運動 / 體育設施 / 人員編制 / 人員之轉入 / 管理 / 應用;使用 / 培訓 / 實習 / 設備 / 游泳池 / 水上運動 / 運動醫學中心 / 開考;競投 / 負擔 / 修改 / 名稱;術語;冊 / 調整;更新 / 體育發展基金 / 體育基金 / 體育發展局 / 體育局 / 民政總署 / 澳門格蘭披士大賽車;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 / 委員會;佣金 / 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
  • 摘要
    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
  • 頁數
    第1018-1036頁
  • 註記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體育發展基金”的名稱改為“體育基金"。
    廢止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期第一組第1/2006號行政法規《體育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二零零二年九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19/2002號行政法規《體育發展局轄下的體育設施之使用制度》第一條第二款及附件一、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附件五(十七)項、二零一零年八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70/2010號行政命令、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29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339/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100/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以及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第220/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零二零年三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期第一組第25/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將由體育局管轄名為“望廈體育館”的體育設施,改稱為《望廈體育中心》。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54/2023號行政命令的附件代替本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所指的附件表一所載的體育局人員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