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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2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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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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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9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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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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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法規 / 補充性行政法規 / 修改 /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 培訓中心 / 培訓課程 / 職業培訓 / 法官;法院司法官 / 檢察官;檢察院司法官 / 教學委員會 / 課程 / 典試委員會 / 實習 / 評估;評審;評核 / 法規的公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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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第17/2001號行政法規《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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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4458-447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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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修改經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7/2008號行政法規修訂的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17/2001號行政法規第一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
修改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17/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的中文文本,為“法律知識考試及語言能力考試以二十分制進行評核。”。
修改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17/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三)項的中文文本中的“參觀”,為“考察”。
在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17/2001號行政法規內增加第四-A條。
廢止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17/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五條。
經引入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7/2008號行政法規及本行政法規所作的修改後,在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中重新公佈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17/2001號行政法規全文並對其條文重新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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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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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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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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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