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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法規 (REGA) 26/2013
  • 公佈日期
    2013-10-28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44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行政法規 / 獨立行政法規 / 文化產業基金 / 法人 / 行政自主;行政自治權 / 財政自治權 / 監督 / 社會文化司司長 / 法律制度 / 人員聘用 / 財產制度 / 組織 / 運作 / 權限;管轄權 / 組成 / 信託委員會;保佐人委員會 / 董事會;董事局;行政委員會;管理委員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 監事會 / 出席費 / 報酬 / 技術輔助部門 / 輔助人員 / 專責公證員 / 秘書 / 財政資助 / 豁免費用 / 負擔 /
  • 摘要
    文化產業基金。
  • 頁數
    第2029-2045頁
  • 註記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內增加(九)項。 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五內增加(二十)項。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73/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文化產業基金資助批給規章》。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1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文化產業基金資助批給規章》。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28/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期第一組第1/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五。 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11/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 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11/2019號行政法規在本行政法規內增加第十八-A條。 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11/2019號行政法規廢止本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十六條第五款。 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2/2021號行政法規廢止本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 本行政法規被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