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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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26/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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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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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52 I 2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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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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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法規 / 獨立行政法規 / 法務局 / 組織法 / 組織架構 / 職責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運作 / 立法統籌 / 法律草擬 / 法律翻譯 / 國際及區際法律事務 / 法律協助;法律互助 / 司法協助;司法互助 / 法律推廣 / 登記暨公證委員會 / 法務公庫 / 公證登記機關 / 負擔 / 人員編制 / 人員之轉入 / 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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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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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000-20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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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法務局人員編制載於本行政法規附表一內,而領導及主管人員轉入本行政法規附表二所載新架構規定的官職,附表一及附表二皆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視為對“法務局”的提述。 廢止經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期第一組第2/201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36/2000號行政法規,但第二十二條除外(翻譯員通則);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22/2010號行政法規;及二零一零年二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5/2010號行政命令。 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4/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第二條、第六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九條。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29/2021號行政法規廢止本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三款及第二十六條。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29/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第三章的標題。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29/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條。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45/2023號行政命令的附件代替本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附表一所載的法務局人員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