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行政法規 (REGA) 26/2019
  • 公佈日期
    2019-08-05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31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行政法規 / 獨立行政法規 / 修改 / 法令 / 章程;通則 / 組織架構 / 組織法 / 組成 / 領導;理事會 / 學術及教學委員會 / 權限;管轄權 / 教學;教育 / 高等教育;大專 / 培訓課程 / 進入(公職) / 學生 / 教學人員 / 人員之轉入 / 人員編制 /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通則 /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 澳門保安部隊 /
  • 摘要
    修改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通則--若干廢止。
  • 頁數
    第2013-2027頁
  • 註記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七日起生效。
    修改經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七期第一組第3/2018號行政法規修訂的一九九五年一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5/95/M號法令第二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
    在一九九五年一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5/95/M號法令內增加第一-A條、第二十三-A條及第二十三-B條。
    一九九五年一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5/95/M號法令第二條第三款所指附件A由作為本行政法規組部分的附件一取代。
    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七期第一組第3/2018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二款所指附件一所載的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人員編制,由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二所載者取代。
    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學術委員會”、“教學委員會”、“課程委員會”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視為對“學術及教學委員會”的提述。
    廢止一九九五年一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5/95/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三十九條;經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第93/96/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第一條至第五十二條,以及附件A。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的編制人員按原任用方式及原職程、職級及職階轉入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二所載的編制內的相應職位。
    領導及主管人員轉入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三所載的新架構規定的官職,而有關領導及主管人員的定期委任維持原來的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