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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27/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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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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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52 I 2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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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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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法規 / 獨立行政法規 / 懲教管理局 / 組織法 / 組織架構 / 職責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人員編制 / 人員之轉入 / 工作證;認別卡 ;證件 / 運作 / 開考;競投 / 負擔 / 調整;更新 / 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制服規章 / 修改 / 廢止 / 澳門監獄(澳門特區) / 路環監獄 / 少年感化院 / 懲教基金 / 行政委員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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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懲教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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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017-20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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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廢止:經二零零六年九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第12/2006號行政法規及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22/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二零零零年七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25/2000號行政法規《澳門監獄組織架構》;以及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二的(二)項(1)分項。
懲教管理局的人員編制,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一的表一及表二。
澳門監獄及法務局少年感化院編制人員按原職程、職級及職階轉入本行政法規附件一所載的相應職位。
澳門監獄的領導及主管官職據位人,以及法務局少年感化院的主管官職據位人,按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二所載職稱轉入相應職位。
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澳門監獄、獄長、副獄長及法務局少年感化院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分別視為對懲教管理局、局長、副局長及少年感化院的提述。
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於二零零四年八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32/2004號行政法規《澳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制服規章》第二十五條(一)項中對澳門監獄的提述,此項提述應視為對路環監獄的提述。
在與收容違法青少年的教育監管措施的職責有關的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法務局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視為對懲教管理局的提述。
在經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25/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內增加(八)項。
在經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25/2001號行政法規、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三期第一組第35/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四內增加(十二)項。
在經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第36/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22/2003號行政法規《敬禮及禮儀規章》附件一的第二級別的澳門監獄欄目內及附件三的級別II的職位欄目內增加“路環監獄獄長”的內容。
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45/2016號行政命令核准懲教管理局的標誌。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五期第一組第37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懲教管理局獄警隊伍人員使用的工作證式樣。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五期第一組第37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懲教管理局人員,除獄警隊伍人員外,使用的工作證式樣。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第19/2020號法律廢止本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
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2/2021號行政法規廢止本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七期第一組第3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七期第一組第31/2021號行政法規廢止本行政法規第七條第四款。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七期第一組第31/2021號行政法規在本行政法規內增加第十九-A條。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七期第一組第31/2021號行政法規的附件取代本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所指的附件一。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九期第一組第67/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懲教管理局獄警隊伍人員使用的工作證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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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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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