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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3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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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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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5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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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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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法規 / 補充性行政法規 / 治安警察局 / 組織法 / 組織架構 / 運作 / 職責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人員編制 / 文職人員 / 人員之轉入 / 治安警察局福利會 / 福利會;福利工作 / 規章;條例 / 負擔 / 標誌 / 治安警察局局長;治安警察廳廳長 / 治安警察局副局長;治安警察廳副廳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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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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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264-128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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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廢止: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22/2001號行政法規,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一組第19/2007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人員編制》獨一條第一款,以及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8/2008號行政法規《調整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編制》第一條第一款。
治安警察局的徽號載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附件九。
在任何法規中對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22/200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五)項所指的“出入境事務廳”的提述,按本行政法規賦予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及出入境管制廳的職權,視為對“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及“出入境管制廳”的提述。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七期第二組副刊內刊登了治安警察局人員轉入新架構人員名單。 (其他類第20/2019號)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98/2019號行政命令附表替代本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所指載有治安警察局人員編制的附件二。
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2/2021號行政法規廢止本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第20/2022號行政法規的附件二代替本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所指的附件二所載的治安警察局人員編制。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七期第一組第3/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第五十一條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