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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3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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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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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5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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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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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法規 / 補充性行政法規 / 修改 / 終審法院院長 / 終審法院 / 中級法院 / 第一審法院 / 澳門審計法院 / 組織架構 / 組織 / 運作 / 人事調動;人員的調任 /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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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核准《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組織和運作》的第19/2000號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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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826-285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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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修改經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及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35/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二零零零年三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期第一組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組織和運作》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
在經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及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35/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二零零零年三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期第一組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組織和運作》內增加第三-A條及第六-A條。
廢止二零零零年三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期第一組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組織和運作》第三條第五款。
經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及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35/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二零零零年三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期第一組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組織和運作》的附件表一,由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一所載的表一替代。
經第39/2004號行政法規、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本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組織和運作》,在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二重新公佈全文。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34/2023號行政命令修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員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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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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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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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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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