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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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66/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獨一條——維持五月三十一日第205/99/M號訓令對“CRC Protective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保險業務所作之許可,該公司名稱現已改為“Mass Mutual Asia Limited”,中文名稱為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
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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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已被 第5/2006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67/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具項目組性質的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葡文縮寫為GDTTI。
二、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旨在促進及協調所有與電信及資訊科技領域有關的活動,其主要職責為:
(一) 透過就電信及資訊科技領域的發展及未來的制度和規範架構進行研究並透過採取相關措施,協助政府行使監督的職能並協助其制定和執行有關政策;
(二) 促進能切合巿場需要的電信及資訊服務的創設和營運;
(三) 促進電信及資訊的基礎設施的發展;
(四) 向電信及資訊營運商發給准照;
(五) 監管由營運商提供的公用電信及資訊服務的質素和價格;
(六) 監管電信及資訊營運商對適用的法律規定和規章規定的履行;
(七) 確保無線電頻譜的管理和監管;
(八) 對電信及資訊的材料與設備進行規範和認可;
(九) 促進電信及資訊科技領域的國際公約、國際協定和其他國際性文書的適用。
三、作為項目組的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的存續期預計為兩年。
四、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由一名主任領導,其由一名副主任協助,二者均由行政長官透過批示,按定期委任制度委任,其報酬分別相等於局長及副局長的報酬。
五、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由為實現其目標所需的人員組成,聘請有關人員的方式得為派駐或向人員所屬部門徵用,亦得按照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方式聘請,又或應主任的建議,以包工合同或以訂立個人勞動合同的方式取錄。
六、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隸屬運輸工務司司長,並在其指導下運作。
七、因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的成立和運作而產生的負擔,由登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大型建設協調辦公室”項目內的有關撥款支付,有需要時,亦可由財政局為此目的而調動的撥款支付。
八、本批示自二零零零年六月三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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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已被 第13/2022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6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本法規的內容已被第34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布 
為制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未來經濟發展策略,需就完善現行建設項目框架而於未來開展的公共或私型大型建設項目作深入分析。
此舉除在根本上確保有關研究、規劃、以及實施為一系列大型基建提供恰當的維修和持續現代化的措施外,還著眼於盤活經濟和提高居民生活質素,以回應未來的需要。
基此,還考慮到路氹填海區辦公室(GADA)及焚化中心暨污水處理站辦公室(GCIE)的撤銷;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具項目組性質的建設發展辦公室,簡稱GDI。
二、建設發展辦公室旨在促進及協調各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落實的大型建設項目的執行、保養、現代化及發展方面的活動,並研究、跟進及開展與大珠江三角洲區域合作相關的建設項目,其工作包括:
(一)研究、協調及執行港珠澳大橋澳門著陸點配套設施的興建計劃,包括其接駁通道及其他輔助補充性質的基建設施;
(二)向參與港珠澳大橋相關協調小組的澳方代表提供技術及行政支援;
(三)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際需要,參與由特區政府指定,在粵澳合作範圍內的建設項目的發展計劃;
(四)研究、協調及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各項大型基建設施的發展計劃;
(五)執行與公共工程承攬、取得財貨及勞務的判給,準備合同,協調監督工作及測試基礎建設相關的工作;
(六)推動直接或間接參與研究、開展工程或提供勞務及財貨的各部門和實體的合作;
(七)推動及跟進各項陸上、海港及空港口岸基礎建設計劃的執行及現代化。
三、作為項目組的建設發展辦公室,存續期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起延長一年。*
* 請查閱:第4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95/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1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7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建設發展辦公室由一名主任領導,並由兩名副主任協助,均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定期委任,並獲如下報酬:
(一)主任的薪俸相等於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附件表一欄目2所載局長的薪俸;
(二)副主任的薪俸相等於上項所指附表及欄目所載副局長的薪俸。
五、建設發展辦公室由為實現其目的所需的人員組成,有關人員可以派駐或向人員所屬部門徵用,亦得以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方式聘請,或以包工合同,或在主任建議下訂立個人勞動合同取錄。
六、經辦公室主任附理由說明的建議,建設發展辦公室可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透過訂立協議或按勞務取得的法定制度向學術機構、專業顧問及公共或私人實體取得技術輔助服務。
七、建設發展辦公室如與私人實體訂定勞務提供合同,應就須保密的事宜、輔助文件及其他交付或公開的資料等訂定特別保障的條款。
八、建設發展辦公室可設立工作小組或職能組,以開展其職權範圍內的特定工作。
九、建設發展辦公室隸屬運輸工務司司長並在其指導下運作。
十、建設發展辦公室的成立和運作產生的負擔,由登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建設發展辦公室”項目內的有關撥款支付,以及於必要時由財政局為此而調動的撥款支付。
十一、建設發展辦公室可設立符合其工作需要的常設基金。
十二、本批示自二零零零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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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派郭華成法學博士擔任新聞局與東方文萃簽署出版《澳門》雜誌葡文版有關編輯服務合約之公證官員。
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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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已被 第7/2001號法律 廢止
第70/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在澳門發展與合作基金會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發展與合作基金會之帳目計劃,該計劃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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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發展與合作基金會
帳目計劃
帳目編號
第1組別-資產
- 11. 現金
- 12. 活期存款
- 13. 定期存款
- 14. 其他銀行存款
- 15. 可交易之債券
- 18. 其他資本投資
- 19. 資本投資之準備金
第2組別-第三者之債務
- 21. 一般債務人
- 23. 已發放之貸款
- 24. 公共部門之欠款
- 26. 收入之增加
- 27. 延遲交付之支出
第3組別-第三者之信貸
- 31. 一般債權人
- 32. 需付之酬金
- 33. 已獲得之貸款
- 34. 向公共部門之貸款
- 36. 延遲交付之收入
- 37. 支出之增加
- 38. 不確定之收取、其他風險與支出的準備金
第4組別-固定資產投資
- 41. 財政性固定資產投資
- 42. 有形固定資產投資
- 43. 無形固定資產投資
- 44. 形成中的固定資產投資
- 48. 折舊與累積攤分
- 49. 財政固定資產投資準備金
第5組別-原始基金,儲備金及前期損益金額
- 51. 原始基金
- 57. 特別儲備金
- 58. 自由儲備金
- 59. 前期損益餘額
第6組別-支出與虧損
- 61. 活動支出
- 62. 外部供應與服務
- 622 供應與服務
- 6221 供應
- 62211電力
- 62212水
- 62213 燃料
- 62214 其他燃料
- 62215 易耗物品
- 62217 辦公用品
- ……
- 62248 其他供應
- 6225 服務
- 62251 交際費用
- 62252 通訊
- 62253 保險
- 62255 物品運輸
- 62256 人員交通
- 62257 出差及停留外地
- 62258 酬金
- ……
- 62298其他服務
- 63. 稅金
- 64.人員支出
- 65. 其他支出
- 66. 運營折舊
- 67.運營準備金
- 68.財政支出及虧損
- 69. 非常性支出及虧損
第7組別-收益及盈餘
- 71. 專營合約之供款
- 72. 服務之提供
- 75. 其他收益
- 76. 財政收益及盈餘
- 79. 非常性收益及盈餘
第8組別-損益
- 81. 經常性損益
- 82. 財政損益
- 84. 非常性損益
- 88. 運營淨損益
解釋說明
第1組別-資產
- 11. 現金
- 包括本地或外國合法流通之紙幣,硬幣,支票,匯票等支付手段。
- 12. 活期存款
- 指在信貸機構的活期帳戶中的支付手段。
- 13. 定期存款
- 指具有特定期限的存款。
- 14. 其他銀行存款
- 指不包括上述各項在內的其他種類的銀行存款。
- 15. 可交易之債券
- 包括以短期(一年以下)資本投資為目的而購買的債券。
- 18. 其他資本投資
- 包括除本組別其他帳目以外的、具有短期資本投資特點的其他資產。
- 19. 資本投資之準備金
- 這一帳目用於記錄當資本之市值低於購買成本時的有關差額。
- 有關準備金通過相應的支出帳目而設定或被增加撥款,並在構成其設定之因素減少或消失時作相應扣除。
第2組別-第三者之債務
- 21. 一般債務人
- 包括各種應收之款項、保證性現金存款及對財產及服務供應者或其他人的墊款。
- 23. 已發放之貸款
- 在此帳目中記錄向任何實體發放的一切貸款。
- 24. 公共部門之欠款
- 在此帳目中記錄本地區政府及其他公共實體之欠款,無論此等款項是否具有稅金或稅費性質。
- 26. 收入之增加
- 這一帳目用於記錄在本運營期內已獲承認之收入,即使此等收入不具備約束性文件且此等收入的實際接收只在以後的運營期內方可實現。
- 27. 延遲交付之支出
- 包括在嗣後運營期內應予承認的支出。在本帳目中給予每一運營期的延付款額將直接影響支出部分的有關帳目。
第3組別-第三者之信貸
- 31. 一般債權人
- 包括各種應予支付的款項。
- 32. 需付之酬金
- 在此帳目中記錄向員工支付之酬金,包括支付社會機構成員之酬金。
- 33. 已獲得之貸款
- 在此帳目中記錄從任何實體中獲得的一切貸款。
- 34. 向公共部門之貸款
- 在此帳目中記錄向本地區政府及其他公共實體之貸款,無論此等貸款是否具有稅金或稅費性質。
- 36. 延遲交付之收入
- 包括在嗣後運營期內應予承認的收入。在本帳目中將給予每一運營期的延付款額將直接影響收入部分的有關帳目。
- 37. 支出之增加
- 這一帳目用於記錄在本業期內已獲承認之支出,即使此等支出不具備約束性文件且此等支出的實際發生只在以後的運營期內方可實現。
- 38. 不確定之收取、其他風險與支出的準備金
- 在這一帳目中包括除資產投資準備金及財政性固定資產投資準備金以外的一切準備金。
第4組別-固定資產投資
- 41. 財政性固定資產投資
- 這一帳目包括具有永久性質的財政投資。
- 42. 有形固定資產投資
- 包括有形的固定動產或固定不動產,它們不用於出售或改造,具有一年以上的穩定性。此帳目亦包括增加在該等固定資產成本之中的修繕及大型維修。
- 43. 無形固定資產投資
- 包括無形的固定資產,尤其是設立費用、研究費用、計劃費用、調研費用及版權。
- 44. 形成中的固定資產投資
- 包括尚未最終完成的、用於添加、完善或取代用途的固定資產投資。
- 48. 折舊與累積攤分
- 這一帳目的分列依據有形固定資產投資與無形固定資產投資中的各分項目而進行。
- 49. 財政固定資產投資準備金
- 這一帳目用於記錄當市值低於購買債券及其他資本投資之成本時的有關差額。
- 這一準備金通過相應的支出帳目而設定或被增加撥款,並在構成其設定之因素減少或消失時作相應扣除。
第5組別-原始基金,儲備金及前期損益餘額
- 51. 原始基金
- 用於記錄創立基金時的基金數額。
- 57. 特別儲備金
- 用於記錄非投資及非營業用途的資助及向基金會的捐贈。
- 58. 自由儲備金
- 用於記錄入儲備金之損益。此等儲備金不是法律或章程強制性要求設立的,亦無專門的用途。
- 59. 前期損益餘額
- 這一帳目記錄前期損益的淨餘額。在特殊情況下,這一帳目還可記錄非經常性的、很可能對自有資本(而非營業損益)產生正面或負面重大影響的調整。
第6組別-支出與虧損
- 61. 活動支出
- 記錄基金會依據其宗旨推動或展開的各種活動的支出。
- 62. 外部供應與服務
- 記錄因第三者向基金會提供服務或經常消費品而支付的或將要支付之支出。
- 這一帳目的分帳目還可以依據基金會的特點與需要再詳細劃分。
- 63. 稅金
- 包括由基金會支付的所有稅金、稅款或稅費。
- 64. 人員支出
- 這一帳目記錄人員薪酬,包括其社會機構人員之薪酬,無論此等薪酬的制訂動機如何。此外,帳目還記錄基金會的社會性支出及具有社會性質、強制性質或非強制性質的開支。
- 65. 其他支出
- 此帳目記錄不載於前述各帳目中的支出,其分帳目將依據基金會的特點與需要設立。
- 66. 運營折舊
- 這一帳目用於記錄運營中造成的有形固定資產投資(財政性投資除外)及無形固定資產投資之貶值。
- 67. 運營準備金
- 這一帳目記錄用於彌補日常性損失(財政性虧損除外)之準備金的設立或增加。
- 68. 財政支出及虧損
- 用於記錄所支付之利息、匯率損失、準備金(包括第49項之財政投資準備金及第19項之資本投資準備金)之設立或增加、以及其他財政支出或虧損。
- 69. 非常性支出及虧損
- 用於記錄壞帳、固定資產轉讓虧損、罰金、處罰、折舊及準備金之增加、前期運營之修正及其他非常性支出或虧損。
第7組別-收益及盈餘
- 71. 專營合約之供款
- 主要用於記錄源自博彩專營合約的供款。
- 72. 服務之提供
- 這一帳目記錄因基金會所做之工作或所提供之服務而產生的收益。
- 75. 其他收益
- 這一帳目記錄不載於前述各帳目中的收益,其分帳目將依據基金會的特點與需要設立。
- 76. 財政收益及盈餘
- 用於記錄所獲得之利息、債券收入、不動產收入、匯率盈餘、資本投資盈餘以及其他財政性收益及盈餘。
- 79. 非常性收益及盈餘
- 用於記錄債務之挽回、固定資產轉讓之盈餘、折舊及準備金之減少,前期運營之修正及其他所有非常性支出或虧損。
第8組別-損益
- 81. 經常性損益
- 用於在這運營終結時第61項至第67項所記錄之支出,與第71項至第76項所記錄之收益進行結算。
- 82. 財政損益
- 這一帳目用於記錄第68項及第78項之差額。
- 84. 非常性損益
- 這一帳目用於記錄第69項及第79項之差額。
- 88. 運營淨損益
- 這一帳目用於記錄前述各項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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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四月二十七日第7/2000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發展與合作基金會二零零零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澳門幣 1,232,066,413.00(拾貳億叁仟貳佰零陸萬陸仟肆佰壹拾叁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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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發展與合作基金會
本身預算——二零零零經濟年度
收益及盈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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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來自幸運博彩專營合約之撥款(第二十一條。23/7/97之修定)。 | 219,743,552.00 |
76 | 財政收益及盈餘 | 64,000,000.00 |
收益總計 | 283,743,552.00 | |
59 | 前期損益餘額 | 948,322,861.00 |
總計 | 1,232,066,413.00 | |
支出與虧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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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活動支出 | 45,260,000.00 |
62 | 外部供應與服務 | 3,000,000.00 |
64 | 人員支出 | 5,000,000.00 |
65 | 其他支出 | 70,000.00 |
68 | 財政支出及虧損 | 150,000.00 |
支出總計 | 53,480,000.00 | |
固定資產投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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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有形固定資產投資 | 400,000.00 |
固定資產投資總計 | 400,000.00 | |
固定資產投資及支出總計 | 53,880,000.00 | |
結餘 | 1,178,186,413.00 |
二零零零年五月五日於澳門發展與合作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Maria Gabriela dos Remédios César——委員Elias Farinha Soares——委員Lam Kam Seng,又名Peter L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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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四月二十七日第7/2000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及第l/199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廉政公署二零零零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澳門幣50,754,000.00(伍仟零柒拾伍萬肆仟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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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二零零零經濟年度本身預算
收入預算
經濟分類 | 撥款 | |
編號 | 收入名稱 | |
經常性收入 |
47,752,000.00 | |
04-00-00 | ||
04-01-00 | 利息-公共收入 | 1,000.00 |
05-00-00 | 轉移 | |
05-01-00 | 公共部門 | |
05-01-01 | 地區總預算轉移 | 47,748,000.00 |
05-01-02 | 其他轉移 | 1,000.00 |
06-00-00 | 耐用資產出售 | |
06-03-00 | 其他部門 | |
06-03-02 | 轉讓本身資產所得 | 1,000.00 |
08-00-00 | 其他經常性收入 | |
08-01-00 | 不定和未敘明收入 | 1,000.00 |
資本性收入 |
3,002,000.00 | |
09-00-00 | 投資資產出售 | |
09-00-01 | 轉讓本身資產所得 | 1,000.00 |
13-00-00 | 其他資本性收入 | |
13-01-00 | 上經濟年度管理結餘 | 3,000,000.00 |
14-00-00 | 過往年度支付費用回收 | 1,000.00 |
總收入 | 50,754,000.00 |
支出預算
二零零零年五月十日於廉政公署
專員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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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人員配備
(法令第7/92/M號第十九條所述圖表)
a) | 顧問/協調員 | 2 |
b) | 專員辦公室之人員: | |
辦公室主任 | 1 | |
私人秘書 | 2 | |
c) | 技術顧問部門: | |
顧問及專家 | 4 | |
d) | 技術輔助部門: | |
主任 | 1 | |
翻譯 | 2 | |
司法文員或專業技術及行政人員 | 4 | |
公關督導 | 2 | |
e) | 一般行政部門: | |
主任 | 1 | |
專業技術及行政人員 | 3 | |
助理員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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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73/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獨一條--許可經三月二十九日第92/99/M號訓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之“Seguradora East Asia Aetna (Macau), S. A. R. L.”,中文名稱為“東亞安泰(澳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改名為“Seguradora Aetna (Macau) S. A.”,中文名稱為“美國安泰人壽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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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74/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四月二十七日第7/2000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二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民航局二零零零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澳門幣27,190,000.00(貳仟柒佰壹拾玖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民航局
二零零零經濟年度之本身預算
帳目編號 | 項目 |
二零零零年預算額 |
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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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提供勞務之收入 | 1,750,000.00 |
73 | 直升機降落及起飛之費用 | 1,650,000.00 |
74 | 營業上之津貼 | 23,090,000.00 |
7411 | 二零零零年特區預算之津貼 | 18,090,000.00 |
7419 | 上年度營業結餘之轉入 | 5,000,000.00 |
75 | 補充收入 | 90,000.00 |
76 | 本期財務收益 | 100,000.00 |
78 | 其他收入 | 510,000.00 |
收益總計 | 27,190,000.00 | |
投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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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有形資產 | 420,000.00 |
47 | 遞延費用 | 500,000.00 |
投資總計 | 920,000.00 | |
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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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澳門國際機場計劃之開支 | 7,330,000.00 |
63 | 第三人之供應及勞務 | 4,013,000.00 |
64 | 稅項 | 50,000.00 |
65 | 人員開支 | 13,746,000.00 |
66 | 財務開支 | 6,000.00 |
67 | 其他開支及負擔 | 440,000.00 |
68 | 攤折及重置 | 680,000.00 |
82 | 營業非常損益 | 5,000.00 |
成本總計 | 26,270,000.00 | |
投資及成本之總計 | 27,190,000.00 |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博樂克,正選委員:陳穎雄,候補委員:劉玉葉(財政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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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75/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四月二十七日第7/2000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二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房屋局二零零零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澳門幣90,000,000.00(玖仟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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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局二零零零經濟年度本身預算
收入預算
開支預算
二零零零年三月二十四日於房屋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鄭國明,候補委員:何佩華,委員:林瑞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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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四月二十七日第7/2000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二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港務局暨水警稽查局福利會二零零零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澳門幣3,327,500.00 (叁佰叁拾貳萬柒仟伍佰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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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務局暨水警稽查局福利會二零零零年經濟年度本身預算
收入預算
支出預算
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日於港務局暨水警稽查局福利會——主席:黃穗文,副主席:賴敏華 水警稽查局副警務總監,秘書:鄧應銓 港務局廳長,秘書:周見靄 水警稽查局警務總長,委員:鍾聖心 財政局代廳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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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四月二十七日第7/2000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環境委員會二零零零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澳門幣8,500,000.00(捌佰伍拾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零年五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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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委員會二零零零經濟年度本身預算
收入
開支
環境委員會
人員組別 | 聯系 | 職級及職程 | 職缺 |
領導及主管 | 執行委員會主席 | 1 | |
執行委員會委員 | 1 | ||
高級技術員 | 9 | 高級技術員 | 5 |
傳譯及翻譯 | 翻譯員 | 1 | |
技術員 | 8 | 技術員 | 1 |
專業技術員 | 7 | 技術輔導員 | 2 |
行政文員 | 5 | 行政文員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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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四月二十七日第7/2000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政府船塢二零零零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澳門幣28,120,000.00(貳仟捌佰壹拾貳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零年五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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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船塢二零零零經濟年度本身預算
收入預算
開支預算
二零零零年五月四日於政府船塢——行政管理委員會——代行主席:黃振方,委員:黃錦輝,委員:賴敏華,委員:白海倫
政府船塢之人員編制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領導及主管 | -- | 廠長 | 1 |
-- | 處長 | 3 | |
高級技術員 | 9 | 高級技術員 | 3 |
技術員 | 8 | 技術員 | 3 |
政府船塢主管人員 | -- | 政府船塢主管人員 | 6 |
專業技術員 | 7 | 技術輔導員 | 4 |
行政文員 | 5 | 行政文員 | 8 |
政府船塢工人 | 3 | 政府船塢工人 | 3(a) |
總數 |
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