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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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更正
鑒於本辦公室文誤,刊登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六日第二十九期第一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865頁之七月十二日第14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二、…
- (三)在法定期限內將代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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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經代表處主任建議…”
應為:“二、…
- (三)在法定期限內將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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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經辦事處主任建議…”。
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