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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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55/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對外規範性批示
考慮到在澳門經營幸運博彩的承批公司及轉承批公司為了更新經十月四日第169/75/M號訓令核准,後經二月二十二日第48/86/M號訓令、十一月四日第274/96/M號訓令,以及第70/2000號行政命令修改的幸運博彩《百家樂博彩法定規例》而作出的闡述;
考慮到博彩監察協調局的建議;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對外規範性批示。
一、核准載於附件內《百家樂法定規章》,此規章為本對外規範性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廢止十月四日第169/75/M號訓令,以及二月二十二日第48/86/M號訓令、十一月四日第274/96/M號訓令及第70/2000號行政命令的修改,並按照第16/2001號法律第五十五條(四)項、(十七)項、(三十七)項及(四十)項之約束,將之改為對外規範性批示。
三、本對外規範性批示自公佈之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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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樂法定規章
第一條
用具
百家樂用具包括:
(一)六副牌至十二副牌,每副五十二張;
(二)一個派牌盒(“牌靴”)及一張或多張作割牌之用的紙牌;
(三)一部自動洗派牌機;
(四)一部洗牌機;
(五)一張博彩檯,檯上設有一張或兩張檯證及七個或多於七個座位。
第二條
開始投注
一、開始時,莊荷先將牌洗勻,再由一位博彩者割牌或莊荷本人割牌,將白咭插入尾端最少約十二張牌之上,再將整套已洗勻的紙牌放入派牌盒(“牌靴”)內,牌面全部向下,然後莊荷從派牌盒中抽出首疊用作棄置的紙牌。這疊紙牌的數量從以下其中一項方式得出:*
(一)與牌局中使用多少副牌相同的數量;*
(二)首張紙牌牌面點數的數量;*
(三)場方預先定出的紙牌數量,範圍劃在一至八張。*
二、場方可於每次使用一個派牌盒(“牌靴”)來開始派牌時進行示範,但最多只能開出示範三局。
三、如使用自動洗派牌機則牌張放入儀器後直接發牌而無須經過第一款規定之程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83/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第三條
最後一局
一、牌派至白咭牌時,乃最後一局或只可多進行一局。將白咭取出後,待該局完畢,重新洗牌。牌張如有污損,應更換一套新牌。
二、在不妨礙上一款之規定下,場方保留在任何一局完結後更換派牌盒(“牌靴”)。
第四條
陽反牌
牌局中途出自派牌盒(“牌靴”)或自動洗派牌機之牌張偶有陽反,陽反之牌及該局之投注仍然有效,牌局繼續進行。
第五條
紙牌點數
紙牌的點數按照下列標準:
(一)人形紙牌,10及合計十點者,俱作零點。
(二)其餘的則照牌面點數計算,而牌面9點者為最大點數紙牌。
第六條
家數
只限兩家參與博彩:
(一)“莊”家;
(二)“閒”家。
第七條
派牌
一、開始時,從“閒”家起以交替形式一次一張地派,每家派發兩張紙牌,閒家先開牌。
二、使用自動洗派牌機時,派發予閒家及莊家之牌張牌面必須朝上,每局結束後,牌張必須放回洗派牌機內。
第八條
銷牌
除第二條規定程序外,場方保留於每局開始時是否銷去派牌盒(“牌靴”)上的紙牌的權利。
第九條
增牌
每家只限增牌一張,先派“閒家”。增牌與否,必須根據下列規則:
(一)“閒家”在下列情況下必須增牌:兩牌合計1、2、3、4、5或10點。
(二)“閒家”在下列情況下不得增牌:兩牌合計6、7或8、9點,或“莊家”兩牌合計8、9點例牌。
(三)“莊家”在下列情況下必須增牌:
(1)兩牌合計為1、2或10點時,不論“閒家”增得何牌;
(2)兩牌合計為3點時,而“閒家”所增之牌是1、2、3、4、5、6、7、9或10點;
(3)兩牌合計為4點時,而“閒家”所增之牌是2、3、4、5、6或7點;
(4)兩牌合計為5點時,而“閒家”所增之牌是4、5、6或7點;
(5)兩牌合計為6點時,而“閒家”所增之牌是6或7點;
(6)兩牌合計1、2、3、4、5或10點時,而“閒家”並無增牌。
(四)“莊家”在下列情況下不得增牌:
(1)兩牌合計3點,而“閒家”所增之牌是8點;
(2)兩牌合計4點,而“閒家”所增之牌是1、8、9或10點;
(3)兩牌合計5點,而“閒家”所增之牌是1、2、3、8、9或10點;
(4)兩牌合計6點,而“閒家”所增之牌是1、2、3、4、5、8、9或10點,或“閒家”不增牌;
(5)兩牌合計7點、8點或9點;
(6)“閒家”兩牌合計8或9點(例牌)。
第十條
錯誤派牌
派牌如有錯誤,或增牌不依規例,應即時更正,至無法更正時,該局取消作廢。
第十一條
勝方
“莊”、“閒”兩家,牌局結束時持最高點數者勝。
第十二條
和局
牌局結束時,“莊”、“閒”兩家點數相同作和計。遇此情況時,應進行新牌局決勝負,而先前下的注則可:
(一)取消;
(二)維持;
(三)按下列選項更改投注:
(1)在減注或不減注的情況下更改投注;
(2)從投注“閒家”改為投注“莊家”,或從投注“莊家”改為投注“閒家”。
第十三條*
投注項目
一、博彩者可選擇下列投注項目:
(一)投注於“閒家”;
(二)投注於“莊家”;
(三)投注於“和局”;
(四)博彩者可附加以下投注:
(1)“莊對子”和/或“閒對子”
“莊對子”或“閒對子”是指博彩者任何一門的首兩張紙牌組成一對(不管何種顏色或花色,只要兩張紙牌點數相同便可湊成一對,例如:兩張J牌成一對,但J牌和Q牌則不成一對);
(2)“七龍”
“七龍”是指“莊家”接獲附加牌後,以總分七分勝出的牌局。
(3)“幸運六點"***
一個獨立的附加注碼,當“莊家"牌局獲發的首兩張牌或加上補牌後,以總點數六點勝出遊戲稱為“幸運六點"。
(4)累進大獎中的A項、B項或C項:***
A項
此項中的累進大獎,是指以獲派的紙牌構成的以下任一組合:
i)“黃袍麒”——首五張紙牌為同花的A、K、Q、J及10,揚牌次序不分先後;
ii)“天堂順”——首五張紙牌為同花的K、Q、J、10和一張其他花色的A,揚牌次序不分先後;
iii)“四條”——首四張紙牌均為相同,但花色不同(例如:四張J);
iv)“雙對子”——一局中同時出現“莊對子”和“閒對子”,但各“對子”點數不同;
v)“三條”——首四張獲派的紙牌中出現三張相同的紙牌,次序不分先後;
vi)“單對子”——一局中出現一對“莊對子”或“閒對子”。
B項
此項中的累進大獎,是指以獲派的紙牌構成的以下任一組合:
i)“六張同點”;
ii)“五張同點”;
iii)“兩組三張同點”(簡稱:“雙三張同點”);
iv)“四張同點”;
v)“三張同點”。
C項
此項中的累進大獎,是指以獲派的紙牌構成的以下任一組合:
i)“六張同色同點”,顏色指黑桃/梅花或紅心/鑽石;
ii)“六張同點”;
iii)“五張同點”;
iv)“兩組三張同點”(簡稱:“雙三張同點”);
v)“四張同點”;
vi)“三張同點”。
二、B項及C項的累進大獎計算方式如下:
(1)K、Q、J與10——被視為不同點數;
(2)“六張同點”、“五張同點”及“四張同點”的組合係以定出該局的所有紙牌為準;
(3)“雙三張同點”和“三張同點”由定出該局的所有紙牌組成,並非僅限於由“閒家”或“莊家”一門的紙牌所組成;
三、對累進大獎作出的投注屬載於第一款(一)項至(三)項的附加投注,且唯座位上的博彩者方可下注於累進大獎。
四、在承批公司/獲轉批給人提出申請時,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得許可本條文規定及規範以外的投注項目或投注系統。**
五、上一款所指之申請必須準確地詳述新投注項目或投注系統的特性、投注的守則及執行程序、獎金的金額、娛樂場利益的計算法、博彩桌倘有的佈局及適用的測試。**
六、許可批示可訂定經營新投注項目或投注系統的守則及執行程序,以及將之向博彩者公開的特定條件。**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0/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64/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2/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附加 - 請查閱:第69/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6/201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第十四條
注額不均
“莊”、“閒”兩家注額不均等時,塲方接受限紅至規定數額。
第十五條
下注
企位博彩者不得在用證上劃給坐位博彩者專用位置上下注。
第十六條
持牌
一、場方保留是否容許博彩者持牌之權利。
二、如場方容許,則由投注最大而坐位者持牌,持牌者不能離桌觀看,增得之牌不能與先派之兩張牌一同觀看。
第十七條*
彩金
一、“莊家”、“閒家”投注中彩彩金賠率為一賠一。
二、“和局”投注中彩彩金賠率為一賠八。
三、“莊對子”和“閒對子”投注中彩彩金賠率為一賠十一。
四、“七龍”投注中彩的彩金賠率為一賠四十。
五、當莊家牌局以兩張牌六點勝出,附加注碼“幸運六點”投注中彩的彩金賠率為一賠十二,當莊家牌局以三張牌六點勝出,“幸運六點”投注中彩的彩金賠率為一賠二十,其他結果將輸掉注碼。***
六、A項“黃袍麒”的大獎及B項六張同點的彩金金額相當於大獎所累積得的金額總數,而彩金則按牌局平均分配予投注大獎的中彩者。***
七、A項的“天堂順”的大獎彩金相當於以下金額中較高者:由承批公司/獲轉批給人設定的固定金額或大獎所累進得的金額的10%。而彩金則按牌局平均分配予投注大獎的中彩者。***
八、A項的“四條”、“雙對子”、“三條”、“單對子”的大獎彩金相當於由承批公司/獲轉批給人設定的各個固定金額並按牌局平均分配給投注大獎的中彩者。***
九、B項的“五張同點”、“雙三張同點”、“四張同點”及“三張同點”的大獎彩金相當於由承批公司/獲轉批給人設定的各個固定金額並按牌局平均分配給投注大獎的中彩者。***
十、C項的“六張同點同色”的大獎彩金金額相當於大獎所累積得的金額總數,而彩金則按牌局平均分配予投注大獎的中彩者。***
十一、C項的“六張同點”的大獎彩金相當於以下金額中較高者:由承批公司/獲轉批給人設定的固定金額或大獎所累進得的金額的某一固定的百分比。而彩金則按牌局平均分配予投注大獎的中彩者。***
十二、C項的“雙三張同點”、“四張同點”及“三張同點”的大獎彩金相當於由承批公司/獲轉批給人設定的各個固定金額並按牌局平均分配給投注大獎的中彩者。***
十三、以上第七款、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一款和第十二款中所指的固定金額彩金,應預先獲得博彩監察協調局的核准。***
十四、在承批公司/ 獲轉批給人提出申請時,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得許可以上數項所規定的額外彩金。**,***
十五、上一款所指的申請應準確地詳述每一額外獎金,以及給予、計算及支付額外獎金的守則及程序,和倘有的博彩桌特定佈局。**,***
十六、許可之批示可訂定第十四款規定的額外獎金之經營以及向博彩者公開額外獎金的適用守則和程序的特定條件。***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0/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64/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2/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附加 - 請查閱:第69/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6/201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第十八條*
抽水
一、“莊家”贏,場方在每局“莊家”贏得款項中抽取5%佣金。
二、出現上款情況時,場方可選擇不抽取“莊家”贏得的款項作佣金。但當“莊家”以六(6)點勝出時,則獲相等於投注額百分之五十(50%)的彩金。
三、作為上兩款的另一選擇為,場方可選擇不抽取“莊家”贏得款項作佣金。但當“莊家”以接獲第三張附加牌組成七點即“七龍”而勝出時,則對“莊家”作出的投注不視為贏亦不視為輸,而對“閒家”及對“和局”作出的作輸論。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3/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2/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第十九條*
許可
承批公司/獲轉批給人決定採用本規章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四)項及第十八條規定的選項時,須先獲得博彩監察協調局許可,且應於預定採用日期前三個工作天提交申請書。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3/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30/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2/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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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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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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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法規已被 第57/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廢止
第56/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對外規範性批示
考慮到在澳門經營幸運博彩的承批公司及轉承批公司為了更新經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260/85號和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九日第16/SAEFT/86號批示、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第57/91/M號訓令、第69/2000號行政命令以及第141/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一九八三年三月五日第57/83/M號訓令核准的幸運博彩《“二十一點”博彩正式規章》而作出的闡述;
考慮到博彩監察協調局的建議;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對外規範性批示。
一、核准載於附件內《“Black Jack”或“二十一點”法定規章》,此規章為本對外規範性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廢止經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260/85號和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九日第16/SAEFT/86號批示、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第57/91/M號訓令、第141/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以及第69/2000號行政命令修改的一九八三年三月五日第57/83/M號訓令並按照第16/2001號法律第五十五條(十一)項、(十五)項、(十六)項、(二十七)項、(三十九)及(四十一)項的規定將之改為對外規範性批示。
三、本對外規範性批示自公佈之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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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ck Jack”或“二十一點”法定規章
第一條
用具
“Black Jack”或“二十一點”博彩用具包括:
(一)設有檯證及六個座位或六個座位以上的博彩桌一張;
(二)一副或一副以上的紙牌,每副五十二張;
(三)用一副紙牌時使用一個金屬派牌盒和一張白咭,用一副或多副紙牌時使用一個派牌盒(牌靴)及視乎用牌一副或多副使用一張或兩張白咭;
(四)一部自動洗派牌機。
第二條
程序
一、紙牌可供一局或一局以上之用,並於開始時,按下列程序洗牌及派牌:
(一)由莊家洗牌時,紙牌須由任何一位博彩者將一張白咭插入其中,倘沒有博彩者欲插入白咭,則由莊家為之。如使用一副以上的紙牌時,則必須在最後三十張或三十張以上的紙牌之間插入第二張白咭,然後將紙牌放進金屬派牌盒或牌靴內;
(二)使用自動洗派牌機時,只需將紙牌放進洗派牌機內,便可直接從機內將之取出派發。
二、牌局結束時按照所使用的用具採用下列程序:
(一)使用牌靴時,第二張白咭的出現表示此乃最後一局。取出白咭並完成此局後,將紙牌洗好;倘紙牌不宜再使用,則以新的紙牌替代之;
(二)不論第二張白咭出現與否,莊家有權在任何一局完結後洗牌;
(三)使用金屬派牌盒派發一副紙牌時,則只作一局之用,每一局完結後重新洗牌;
(四) 使用自動洗派牌機時,則在每一局完結後將所有使用過的紙牌放回洗派牌機內。
第三條
博彩桌上之門數
一、每張博彩桌設有六門或六門以上,視乎檯證上所示的門數而定。
二、場方保留對每一位博彩者可投注之門數進行限制之權利。
三、博彩者可作多於一門的投注。
四、倘進行投注的都是企位博彩者,則僅莊家可持牌。
第四條
銷牌
一、派牌前,莊家可選擇採用以下任一方式銷去一張或多張紙牌:
(一)根據使用紙牌多少副,銷去數目相同的紙牌,從金屬派牌盒、牌靴或自動洗派牌機內取出第一張或頭幾張牌,將之放進博彩桌的廢牌盒內;
(二)從金屬派牌盒、牌靴或自動洗派牌機內取出並銷去第一張紙牌,將之放進博彩桌的廢牌盒內。
二、使用牌靴或自動洗派牌機時,除了在牌局開始之前銷去的紙牌之外,亦可在隨後每一局開始之前均銷牌一張,而在莊家獲派第二張牌面向上的紙牌之前亦銷牌一張。
第五條
派牌
一、派牌由左邊起派給下注之各門及莊家,每次派發一張:
(一)陽開的紙牌視為作廢,但牌局開始時首張紙牌陽開時,則可選擇視之為有效;
(二)派牌如發現有錯誤時,應即時改正,以派給博彩者應得的紙牌。倘無法改正,則將該局已派發的紙牌全部銷去。
二、派牌給博彩者時,應從下列兩程序選項中採用其一:
(一)程序一:
(1)使用“牌靴”或自動洗派牌機時,每門先獲派紙牌兩張,牌面均向下,莊家只獲派紙牌一張,牌面向上。各博彩者博牌或決定不博牌後,莊家才獲派第二張紙牌,牌面亦向上;
(2)使用金屬派牌盒時,每門獲派紙牌兩張,牌面均向下,莊家亦在各門博牌之前獲派紙牌兩張,第一張牌面向上,第二張牌面向下。
(二)程序二:
(1)使用“牌靴”或自動洗派牌機時,每門先獲派紙牌兩張,牌面均向上,莊家只獲派紙牌一張,牌面亦向上;
(2)莊家第二張紙牌在博彩者博牌或決定不博牌後方派發,牌面同樣向上。
第六條
博牌
博牌時應選擇以下一項或多項程序:
(一)莊家得牌總點數16點或低於16點,又或“軟牌17點”時必須博牌,但得牌總點數17點或超過17點時,不得博牌。倘莊家不當地博牌,則該張紙牌作廢並被取出,但紙牌並未陽開則可視為有效;*
(二)博彩者可以依其判斷力博牌或不博牌,但超過二十一點者除外,超過二十一點者必須立即開牌;
(三)自左邊起,首門下注的博彩者決定博牌或不博牌後,必須就其這局博彩在莊家讓下一位博彩者作出決定前向莊家高聲或以手勢示意其最後的決定。對接在後面的博彩者亦採行同一程序,直至最後一位博彩者作出最後的決定為止;*
(四)博彩者總牌點低於二十一點時可博牌,下列情況除外:
(1)其持有的紙牌組成“Black Jack”或總牌點為二十一點;
(2)選擇將其投注金額增加一倍,此時其只能博一張紙牌;
(3)將兩張A牌分門,此時每門只能博一張紙牌。
(五)在派發首兩張紙牌後,莊家從左邊開始高聲宣讀各博彩者所得總點數,等候各博彩者決定加注、分門、博牌或不博牌。
(六)“軟牌17”指莊家手上持有一張6點紙牌和一張A牌時,則後者視為1點計算。*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2/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第七條
計分
一、各博彩者對投注作出最後決定後,莊家派發紙牌並高聲宣佈各博彩者所得點數,再派第二張紙牌給莊家本人並宣佈莊家本人所得總點數。
二、博彩者牌點逾二十一點即輸掉其注額,即使莊家超過二十一點亦然。
第八條
紙牌點數
A牌計為一點或十一點,由博彩者選定;人像牌每張計為十點,其他紙牌按其牌面點數計算。
第九條
勝負
按照一般規則,點數大於莊家的一門視作贏論,點數小於莊家的一門視作輸論。
第十條
“Black Jack”
一、首兩張紙牌的組合為一張A牌和一張人像牌或十點牌,則為“Black Jack”。
二、倘莊家並非得“Black Jack”,則取得“Black Jack”的博彩者可贏得相等於其投注金額倍半的彩金。
三、倘莊家牌面為A、人像或十點時,手持“Black Jack”的博彩者可以要求收取相等於其投注金額的彩金。
四、超過兩張紙牌得二十一點者,不視作“Black Jack”論,但倘莊家並非得“Black Jack”或二十一點時,可以收取相等於其投注金額的彩金。
五、倘博彩者得“Black Jack”而莊家以超過兩張紙牌得二十一點,則博彩者贏並可以收取倍半的彩金。
六、倘莊家得“Black Jack”而博彩者以超過兩張紙牌得二十一點,則莊家贏。分門投注後得二十一點,不視作“Black Jack”論。
七、倘莊家得“Black Jack”而博彩者將其投注金額增加一倍時,莊家可予博彩者選擇輸時只輸原注金額。
第十一條
和局
以下情況視為和局:
(一)同一局中博彩者與莊家各得“Black Jack”;
(二)博彩者與莊家得相同點數。
第十二條
保險投注
一、莊家牌面為A時,博彩者可以作出名為“保險投注”的額外投注,由莊家決定接受投注的金額,該金額可由原投注金額之一半至全數。
二、各博彩者博牌或不博牌後,倘莊家得“Black Jack”,則保險博彩者可獲派相等於其保險投注金額兩倍的彩金。在此情況下,莊家沒收所有非得“Black Jack”的博彩者投注。
三、當莊家並非得“Black Jack”時,則沒收所有保險投注。
第十三條
額外投注
除了原投注及保險投注外,博彩者還可以投下列中之一注:*
(一)任何博彩者的一門或多門中的“任何對子”。*
“任何對子”是指:*
(1)對子是指博彩者的一門首兩張紙牌組成一對,不論顏色或花如何的兩張點數相同紙牌(例如:J牌和Q牌不成一對,但J牌和J牌則成一對);*
(2)博彩者將對子分門後的首兩張紙牌組成另一對時亦為對子,再分門後的另一對亦然,如此類推。*
(二)任何一門獲派首張紙牌前投注於“7”。“7”是指:
(1)首兩張連續派發的紙牌均為“7”;
(2)兩張連續派發的“7”牌分門後派發第三張牌同樣為“7”。
(三)任何一門獲派首張紙牌前的“13以上及13以下”。
“13以上及13以下”是指首兩張紙牌的點數總和高於13點或低於13點。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2/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第十四條
額外投注的彩金
一、“任何對子”的勝注賠率為1賠11。
二、“7”的勝注只賠給較大的組合,賠率如下:
(一)兩張不同花的“7”賠率是1賠50;
(二)兩張同花的“7”賠率是1賠150;
(三)三張不同花的“7”賠率是1賠500;
(四)三張同花的“7”賠率是1賠5000。
三、“13以上或13以下”的勝注賠率為1賠1。
第十五條
特別彩金
倘博彩者得同花“6、7和8”或三張“7”,可即時收取相當於其投注金額三倍的特別彩金,即使莊家牌面為A亦然。
第十六條
分門
一、首兩張牌為一對的博彩者可將之分為四門或四門以上不同的投注。
二、每門的投注額跟原注額相同。
三、A牌可作一次或多次分門,而將A牌分門的博彩者,每張A牌只獲派一張紙牌。
四、其他任何成對子的紙牌,則博彩者可以不限牌數博牌,但超過二十一點者除外。
五、獲派一張與分門之紙牌點數相同但又非A牌的博彩者可以將之再分門一次,但之前已決定不分門者除外。
六、當莊家得Black Jack,則按照本條文第一款分門的博彩者僅失原注。*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2/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第十七條*
加注
一、博彩者可選擇下列任一項目在原注上加注:
(一)於獲派的首兩張紙牌上加注;
(二)任何對子分門後的首兩張紙牌上加注,但 A 牌分門除外;
(三)首兩張牌的點數總和為11點時加注。
二、加注的博彩者僅獲派一張紙牌,牌面向上放在檯證側邊;
三、當莊家得Black Jack,則按照本條文第一款(一)項和(二)項規定的其中一項目加注的博彩者僅失原注。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2/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第十八條
放棄牌局
一、倘莊家牌面並非A牌,博彩者可以放棄牌局輸掉其投注金額的一半。
二、放棄牌局的決定須在莊家派發博牌前作出,且決定之後不得變更。
第十九條
五張紙牌
一、只要莊家首張牌面並非A牌,持五張紙牌但總牌點不超過二十一點的博彩者可要求收取相等於其投注金額一半的彩金。
二、倘博彩者不要求收取此彩金或莊家首張牌面為A牌,則該局如常進行。
第二十條
同門搭注
一、同門搭注時應循下列任一程序選項:
(一)當兩位或兩位以上的博彩者同門投注時,由座位博彩者就該局作出決定;
(二)一門最多可讓三位博彩者下注,但博彩區或博彩廳總管有權減少此人數。在此情況下,由坐在博彩座位上的博彩者或由最接近莊家而投注的博彩者就紙牌作出決定;
(三)兩位或多位博彩者同門投注時,由投注金額最高者作出整局決定,但只有坐位上的博彩者方可手持紙牌。如同門各投注的金額相同,則該局的決定權落在坐位上的博彩者。
二、同檯不同門之博彩者於以上任一程序中不得干預別家博牌或不博牌。
第二十一條*
許可
一、場方決定採用本規章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十條第七款以及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選項時,須先獲得博彩監察協調局許可,且應於預定採用日期前三個工作天提交申請書。
二、承批公司/獲轉批給人一旦預先獲得博彩監察協調局發出的許可,得放棄採用第十五條(特別彩金)及/或第十八條(放棄牌局)的規定。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2/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已更改 : | |||
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57/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對外規範性批示
考慮到在澳門經營幸運博彩的承批公司及轉承批公司為了更新經第31/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對外規範性批示核准的幸運博彩《骰寶法定規章》而作出的闡述;
考慮到博彩監察協調局的建議;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對外規範性批示。
一、核准載於附件內《骰寶法定規章》,此規章為本對外規範性批示的組成部份。
三、本對外規範性批示自公佈之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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骰寶法定規章
第一條
用具
骰寶博彩用具包括:
(一)三粒骰子,一至六點分別刻在各骰平面上,三粒骰子重量相等,全然均衡,各正反兩面之點數皆共為七點;
(二)一個特別骰盅,結構如下:
(1)一個黑色不透明材料圓底盅座,玻璃底板下與一個把手或一電子啟動裝置相連,底板之上鑲有一個透明玻璃罩,三粒骰子放在玻璃罩內;
(2)另有一可揭式盅蓋,顏色、質料與盅座相同,能吻合地蓋着玻璃罩,盅蓋之兩邊用扣與盅座相。
(三)一張或多張檯證,上印有三粒骰子之各種投注方式。
第二條
開始投注
一、下注前,莊荷須用可揭式盅蓋蓋好玻璃罩,用扣將盅蓋與盅座繫牢,然後連續按下把手三次或啟動電動搖骰裝置,隨後開始下注。
二、啟動把手或電動裝置可將置放於特別骰盅前之燈牌在投注開始前自動亮着。
三、除上款規定程序外,莊荷亦可高聲宣佈下注開始。
第三條
博彩方式
一、莊荷按響鐘表示投注停止後高聲宣佈開骰。
二、開骰結果由莊荷於揭開可揭式盅蓋後宣佈,而中彩各瓣可於燈牌中以亮燈顯示。
三、可揭式盅蓋被揭開後發現有骰子相疊或斜靠不平時,莊荷宣佈該局無效,隨即進行另一局。
四、遇上款之情況時,博彩者可選擇取消原注,維持原注或在減注或不減注的情況下更改原注。*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69/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第四條
賠注
莊荷未將各中彩注賠畢前,不得將玻璃罩蓋上。
第五條
下注
博彩者可在下列各瓣下注:
(一)“小”三粒骰子之點數總和由4點至10點;
(二)“大”三粒骰子之點數總和由11點至17點;
(三)“三軍”任何一粒骰子出現選定之平面點數;
(四)“圍骰”三粒骰子平面與選定點數相同;
(五)“全骰”在一點至六點內,三粒骰子平面點數相同;
(六)“點數”由4點至17點,三粒骰子平面點數之總和;
(七)“雙”三粒骰子之點數總和為雙數;
(八)“單”三粒骰子之點數總和為單數;
(九)兩粒骰子平面點數相同、一粒另外之組合;
(十)選定三粒骰子之平面點數;
(十一)“長牌”任兩粒骰子之平面點數;
(十二)“短牌”選定兩粒骰子之平面點數;
(十三)選定四個點數其中三個出現在骰子平面上。
第六條
賠率
上一條款各式投注賠率如下:
(一)“小”一賠一;
(二)“大”一賠一;
(三)“三軍”投中一粒骰子平面點數一賠一,兩骰相同一賠二,三骰相同一賠三;
(四)“圍骰”一賠一百五十;
(五)“全骰”一賠二十四;
(六)“點數”:
4點及17點,一賠五十;
5點及16點,一賠十八至一賠三十;
6點及15點,一賠十四至一賠十八;
7點及14點,一賠十二;
8點及13點,一賠八;
9點、10點、11點及12點,一賠六。
(七)“雙”一賠一;
(八)“單”一賠一;
(九)“兩粒骰子平面點數相同,一粒另外之組合”一賠五十;
(十)“選定三粒骰子之平面點數”一賠三十;
(十一)“長牌”一賠五;
(十二)“短牌”一賠八;
(十三)“選定四個點數其中三個出現在骰子上”一賠七。
第七條
全骰
若三粒骰子平面點數相同,通吃「大」、「小」各注。
第八條
許可
場方決定採用本規章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的選項時,須先獲得博彩監察協調局許可,且應於預定採用日期前三個工作天提交申請書。
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58/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對外規範性批示
考慮到在澳門經營幸運博彩的承批公司及轉承批公司為了更新經十一月十五日第211/80/M號訓令核准的幸運博彩《番攤法定規例》而作出的闡述;
考慮到博彩監察協調局的建議;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對外規範性批示。
一、核准載於附件內《番攤法定規章》,此規章為本對外規範性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廢止經十月二十三日第178/89/M號訓令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211/80/M號訓令並按照第16/2001號法律第五十五條(九)項及(二十三)項的規定將之改為對外規範性批示。
三、本對外規範性批示自公佈之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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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攤法定規章
第一條
用具
番攤博彩的用具有:
(一)一支竹棒或塑膠棒;
(二)有孔鈕子;
(三)兩個金屬鐘形罩;
(四)一張設有兩個至四個玻璃證的檯。
第二條
開始程序
莊荷抽出一堆不知數的鈕子後用其中一個罩蓋着,推出置放於其面前,並以另一個罩分開及蓋着剩餘的鈕子。
第三條
博彩方式
一、博彩方式是猜出以四粒為一皮分開用金屬鐘形罩蓋着的鈕子最後剩下的鈕子數目。
二、如到最後並沒有剩下鈕子(零粒),則視該局開出的號碼為四。
第四條
投注
待莊荷完成第二條規定的程序後方可進行投注,而當莊荷按鐘高聲宣佈點算鈕子時,即示意停止下注。
第五條
開局
一、莊荷宣佈開始點算鈕子後揭開放於其面前的金屬鐘形罩,然後用棒子將鈕子以四粒為一皮撥開,最後宣佈該局開出的結果。
二、宣佈開出的結果同時亮着檯證上開出號碼的燈光後,收回檯上的鈕子。
三、點算時,若有鈕子碎裂,該鈕子則作廢。
第六條
瓣數
博彩者可投注下列瓣數:
(一)單式瓣數——角(投注兩個號碼);
(二)複式瓣數:
(1)番(投注單一號碼);
(2)稔(投注兩個號碼,選定其一為贏,另一為和);
(3) 丫 (投注兩個號碼,開出為贏,其餘兩個號碼自由選定一和、一輸);
(4) 三紅(投注三個號碼)。
第七條
賠率
贏出的博彩者除原注外,還可得下列賠率:
(一) 複式瓣數:
(1) 番—— 一賠三;
(2) 稔—— 一賠二;
(3) 丫—— 二賠一;
(4) 三紅—— 三賠一。
(二) 單式瓣數:角—— 一賠一。
第八條
和局
和局是指博彩者下注的某一個或某幾個號碼沒有贏出也沒有輸去。出現和局時博彩者則有權取回其原有注碼。
第九條
抽水
場方抽取賠率百分之五作抽水。
已更改 : | |||
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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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59/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對外規範性批示
考慮到在澳門經營幸運博彩的承批公司及轉承批公司為了更新經二月十二日第21/96/M號訓令核准的幸運博彩《魚蝦蟹骰寶法定博彩規則》而作出的闡述;
考慮到博彩監察協調局的建議;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對外規範性批示。
一、核准載於附件內《魚蝦蟹骰寶法定規章》,此規章為本對外規範性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廢止二月十二日第21/96/M號訓令,並按照第16/2001號法律第五十五條(三十三)項之約束,將之改為對外規範性批示。
三、本對外規範性批示自公佈之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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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蝦蟹骰寶”法定規章
第一條
用具
“魚蝦蟹骰寶”博彩用具包括:
(一)三粒骰子,各骰平面上分別刻有:
圖案 | 顏色 | 點數 |
魚 | 紅色 | 一點 |
蝦 | 綠色 | 二點 |
葫蘆 | 藍色 | 三點 |
金錢 | 藍色 | 四點 |
蟹 | 綠色 | 五點 |
雞 | 紅色 | 六點 |
(二) 三粒骰子重量相等,全然均衡,各正反兩面之點數皆共為七點;
(三) 一個特別骰盅,結構如下:
(1) 一個黑色不透明材料圓底盅座,玻璃底板下與一個把手或一電子啟動裝置相連,底板之上鑲有一個透明玻璃罩,三粒骰子放在玻璃罩內;
(2) 另有一可揭式盅蓋,顏色、質料與盅座相同,能吻合地蓋着玻璃罩,盅蓋之兩邊用扣與盅座相繫。
(四) 一張或多張檯證,上面印有三粒骰子之各種投注方式。
第二條
開始投注
一、下注前,莊荷須用可揭式盅蓋蓋好玻璃罩,用扣將盅蓋與盅座繫牢,然後連續按下把手三次或啟動電動搖骰裝置,隨後開始下注。
二、啟動把手或電動裝置可將置放於特別骰盅前之燈牌在投注開始前自動亮着。
三、除上款規定程序外,莊荷亦可高聲宣佈下注開始。
第三條
博彩方式
一、莊荷按響鐘表示投注停止後高聲宣佈開骰。
二、開骰結果由莊荷於揭開可揭式盅蓋後宣佈,而中彩各瓣可於燈牌中以亮燈顯示。
三、可揭式盅蓋被揭開後發現有骰子相疊或斜靠不平時,莊荷宣佈該局無效,隨即進行另一局。
四、遇上款之情況時,博彩者可選擇取消原注,維持原注或在減注或不減注的情況下更改原注。*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69/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第四條
賠注
莊荷未將各中彩注賠畢前,不得將玻璃罩蓋上。
第五條
下注
博彩者可在下列各瓣下注:
(一)“小”三粒骰子之點數總和由4點至10點;
(二)“大”三粒骰子之點數總和由11點至17點;
(三)“三軍”任何骰子平面之圖案;
(四)“指定單色”三粒骰子中只出現一粒與選定顏色一致(註:如出現一粒、三粒或無所投注之顏色均作輸);
(五)“指定雙色”三粒骰子中出現兩粒與選定顏色一致;
(六)“指定三色”三粒骰子俱與選定顏色一致;
(七)“任何三色”三粒骰子之顏色皆相同;
(八)“指定圍骰”三粒骰子俱與選定圖案一致;
(九)“任何圍骰”三粒骰子之圖案皆相同;
(十)“點數”由4點至17點,三粒骰子平面點數之總和。
第六條
賠率
本規章第五條各式投注之賠率如下:
(一)“小”一賠一;
(二)“大”一賠一;
(三)“三軍”:
“投中一粒骰子與選定圖案相同”一賠一;
“投中兩粒骰子與選定圖案相同”一賠二;
“投中三粒骰子與選定圖案相同”一賠三。
(四)“指定單色”一賠一;
(五)“指定雙色”一賠三;
(六)“指定三色”一賠二十;
(七)“任何三色”一賠七;
(八)“指定圍骰”一賠一百五十;
(九)“任何圍骰”一賠二十四;
(十)“點數”:
4點及17點:一賠五十;
5點及16點:一賠十八;
6點及15點:一賠十四;
7點及14點:一賠十二;
8點及13點:一賠八;
9點、10點、11點及12點:一賠六。
第七條
全骰
若三粒骰子之圖案相同,通吃“大”、“小”各注。
第八條
許可
場方決定採用本規章第一條及第二條規定的選項時,須先獲得博彩監察協調局許可,且應於預定採用日期前三個工作天提交申請書。
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60/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對外規範性批示
考慮到在澳門經營幸運博彩的承批公司及轉承批公司為了更新經第30/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對外規範性批示核准的幸運博彩《輪盤法定規章》而作出的闡述;
考慮到博彩監察協調局的建議;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對外規範性批示。
一、核准載於附件內《輪盤法定規章》,此規章為本對外規範性批示的組成部份。
三、本對外規範性批示自公佈之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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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盤法定規章
第一條
用具及輪盤上之分間
一、用具:直徑約32吋(約81.2厘米)木圓柱體一個,內有一設在樞軸或滾珠軸上的移動輪盤。
二、輪盤:盤面部份略凹,平面光滑或有槽,並用金屬片固定分間為三十七格。
三、每格相等於一個號碼,包括0號在內。
四、有別於0號的號碼刻在紅、黑相間的底色上。
五、0號並無上一款提及的底色。
第二條
擲珠及宣佈無效
一、擲珠方向可由左至右或由右至左,跟輪盤旋轉方向相反滾動。
二、珠子滾動時,若有籌碼或任何其他物件跌入輪盤內,莊荷須停止該局並高聲宣佈該局無效。
三、將跌入盤中的籌碼或物件取出後,莊荷將珠子放回在上局中獎號碼的間隔內之後重新擲珠。
第三條
投注
一. 上局殺賠完畢後,方可進行投注。
二. 可採用下列任一程序進行投注:
(一) 進行投注後或(如設有計時器)結束計時後,莊荷按鐘然後擲珠,此時開始不得再進行投注或更動已作出的投注;
(二)珠子在滾動時博彩者仍可進行投注,至莊荷高聲宣佈 停止投注一刻開始不得再進行投注或更動已作出的投注。
第四條
中獎號碼
當珠子完全停止在三十七個分格中的某一間格內時,該號碼為中獎,莊荷高聲宣讀中獎“機會”的號碼及顏色,同時把標記放在檯証上中獎號碼處。
第五條
賠注
一、得出擲珠結果後,莊荷先收起博彩者的輸注,然後依下列次序賠注:直十二門及大、中、小十二門,九門,如設紅、黑或單、雙號碼,六門、四門騎綫,三門一列,兩門騎綫,最後是孤丁。
二、若博彩者不只下一注,亦可同時獲得賠注。
三、若莊荷把勝注的籌碼弄亂而監場又未能準確地指示其把籌碼還原時,則根據參與該局的博彩者指示或翻看錄影帶還原籌碼。
第六條
投注“機會”
博彩者可下注於下列“機會”:
(一)一個號碼——孤丁;
(二)兩個號碼——兩門騎綫;
(三)三個號碼——三門一列;
(四)四個號碼——四門騎綫;
(五)六個號碼——六門;
(六)九個號碼——九門;
(七)一門十二個號碼:1,3,5,13,15,17,20,22,24,32,34,36或2,4,6,14,16,18,19,21,23,31,33,35;
(八)直十二個號碼——直綫十二門;
(九)小——一至十二號碼;
(十)中——十三至二十四號碼;
(十一)大——二十五至三十六號碼;
(十二)雙——雙號碼;
(十三)單——單號碼;
(十四)小——一至十八號碼;
(十五)大——十九至三十六號碼;
(十六)紅——紅號碼;
(十七)黑——黑號碼。
第七條
賠率
博彩者中注,除原注碼外,依下列得賠率:
(一)壹個號碼——孤丁——1賠35;
(二)兩個號碼——兩門騎綫——1賠17;
(三)三個號碼——三門一列——1賠11;
(四)四個號碼——四門騎綫——1賠8;
(五)六個號碼——六門——1賠5;
(六)九個號碼——九門——1賠3;
(七)十二個號碼——十二門、直綫十二門、小、中、大——1賠2;
(八)十八個號碼——雙、單、小、大、紅、黑——1賠1。
第八條
0號
凡開出0號,投注於0者勝,而其餘投注則輸給場方。
第九條
許可
場方決定採用本規章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的選項時,須先獲得博彩監察協調局許可,且應於預定採用日期前三個工作天提交申請書。
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61/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對外規範性批示
考慮到在澳門經營幸運博彩的承批公司及轉承批公司為了更新經第69/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對外規範性批示核准的幸運博彩《聯獎撲克法定規章》而作出的闡述;
考慮到博彩監察協調局的建議;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對外規範性批示。
一、核准載於附件內《聯獎撲克法定規章》,此規章為本對外規範性批示的組成部份。
三、本對外規範性批示自公佈之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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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獎撲克法定規章
第一條
用具
聯獎撲克用具包括:
(一)一副共五十二張的紙牌;
(二)一個派牌盒和一張作割牌之用的白咭;
(三)一部洗牌機;
(四)一個顯示“累進大獎”的電子顯示器及系統。
第二條
門數
一、每張檯證設有八門,當中包括莊荷的在內。
二、檯證上博彩者的每一門均劃有三格供下注之用:靠近莊荷的一格為下注於“累進大獎”之用,中間一格為下注於“原注”之用,而最外一格為下注於“加注”之用。
第三條
開始程序
洗牌方法分為兩種:
(一) 莊荷用手洗牌,用白咭割牌,然後將白咭放在牌底,再將整副紙牌放入派牌盒內;
(二) 莊荷利用洗牌機進行機器式洗牌,無須割牌。
第四條
紙牌點數
紙牌點數依下列標準由大至小順序如下:
(一) 紙牌花色:黑桃、紅心、梅花、鑽石;
(二) 牌面點數:A、K、Q、J、10、9、8、7、6、5、4、3、2;
(三)5、4、3 、2及A形成“順”時,A牌作最小點數計。
第五條
投注瓣數
博彩者可選擇以下瓣數投注:
(一)“原注”;
(二)“累進大獎”;
(三)“加注”。
第六條
投注程序
博彩者須循以下程序投注:
(一) 只可投注一門且不得與其他博彩者作同門投注;
(二) 首先各門須下“原注”;
(三) 派出第一張牌前,博彩者可選擇投注於“累進大獎”;
(四) 博彩者持牌時不得離開博彩桌;
(五) 博彩者於觀牌後須決定“加注”與否;
(六) “加注”金額須相等於“原注”之雙倍,不多不少;
(七) 如選擇不“加注”,該門作輸論,莊荷收去牌張和“原注”;
(八) 完成上述程序後,進行牌局定勝負。
第七條
派牌
派牌方法如下:
(一) 莊荷用派牌盒時,由左至右順時針方向派牌,牌面向下,有投注的每門輪流每次派一張,莊荷最後獲牌,直至每門各獲派五張牌為止。派發第五張牌給莊荷時,牌面朝上;
(二) 莊荷用洗牌機時,牌張同樣由左至右派發,有投注的每門一次派五張牌,牌面向下。莊荷最後獲牌,第五張牌陽開。
第八條
紙牌組合之大小
博彩組合由大至小順序如下:
(一)“黃袍麒”:花色相同的最大五張牌——A、K、Q、J和10。如莊荷及博彩者各持“黃袍麒”,則持花色較大者勝;
(二)“同花順”:五張花色相同且順序的牌(以K、Q、J、10和9為最大點數;5、4、3、2和A為最小點數)。如莊荷及博彩者各持“同花順”,先以各牌點數定勝負,點數較大者勝;如各牌點數相同,則持花色較大者勝;
(三)“四條”:四張點數相同的牌。另一張不計且不影響牌面點數的大小。如莊荷及博彩者各持“四條”,則持點數較大者勝;
(四)“夫盧”:三張點數相同另配兩張點數相同的牌。如莊荷及博彩者各持“夫盧”,則以點數相同的三張牌定勝負,點數較大者勝;
(五)“同花”:五張花色相同而不順序的牌(例如:10、9、7、5和2)。如莊荷及博彩者各持“同花”,先以五張牌中點數最大一張定出勝負,點數較大者勝;如點數相同則以次大點數牌定勝負,點數較大者勝,如此類推直至定出勝負;如各牌點數均相同,則持花色較大者勝;
(六)“順”:五張順序而花色不同的牌(例如:6、7、8、9和10)。如莊荷及博彩者各持“順”,先以各牌點數定勝負,點數較大者勝;如各牌點數相同,則以點數相同最大一張牌的花色定勝負,花色較大者勝;
(七)“三條”:三張點數相同的牌配兩張散牌。兩張散牌不計且不影響牌面點數的大小(例如:K、K、K、6和5)。如莊荷及博彩者各持“三條”,則以點數相同的三張牌定勝負,持點數較大者勝;
(八)“兩對”:兩對點數不同的牌配一張散牌(例如:10、10、6、6和5)。如莊荷及博彩者各持“兩對”,以點數較大的一對定勝負,點數較大者勝;如點數相同,則以另一對牌定勝負,點數較大者勝;如兩對牌點數均相同,則以散牌的點數定勝負,點數較大者勝;如散牌的點數亦相同,則以點數較大的一對牌之花色定勝負,持花色較大者勝;
(九)“一對”:兩張點數相同的牌配三張散牌(例如:10、10、9、7和6)。如莊荷及博彩者各持“一對”,以對子的點數定勝負,點數較大者勝;如點數相同,則以三張散牌中點數最大的一張定勝負,點數較大者勝;如點數相同則以次大點數散牌定勝負,點數較大者勝,如此類推直至定出勝負;如各牌點數均相同,則以對子的花色定勝負,持花色較大者勝;
(十)“五張散牌”:五張不成“對”、不成“順”亦不成“同花”的牌。以點數最大一張牌定勝負,點數較大者勝;如點數相同,則以次大點數的牌定勝負,點數較大者勝,如此類推直至定出勝負;如散牌點數均相同,則以點數較大一張牌之花色定勝負,持花色較大者勝。
第九條
牌局程序及彩金
展開牌局程序的規則為:
(一) 莊荷必須至少有一張A和一張K,才可開博彩者的牌;
(二) 如莊荷所持的牌中沒有上款所指的大牌時,博彩者的“加注”作廢且全數退回給博彩者,而“原注”則獲一賠一的派彩;
(三) 如莊荷所持的大牌點數與(一)項所指的相同或更大,則莊荷開博彩者的牌以定勝負;
(四) 如莊荷的牌較博彩者的大,莊荷收去“原注”及“加注”;
(五) 如博彩者的牌較莊荷的大,莊荷則賠彩——“原注”的派彩是一賠一,而“加注”按以下派彩表賠出:
(1)“一對”或以下 一賠一;
(2)“兩對” 一賠二;
(3)“三條” 一賠三;
(4)“順” 一賠四;
(5)“同花” 一賠五;
(6)“夫盧” 一賠七;
(7)“四條” 一賠二十(但不可超過場方預先定 出的每局最高額);
(8)“同花順” 一賠五十(但不可超過場方預先定 出的每局最高額);
(9)“黃袍麒” 一賠五十至一賠一百(但不可超過 場方預先定出的每局最高額)。
第十條
“累進大獎”
投注“累進大獎”者應:
(一)投“原注”和“累進大獎”並確實所作的投注已獲接受;
(二)如博彩者持有“黃袍麒”、“同花順”、“四條”、“夫盧”或“同花”均獲派“累進大獎”,賠率按以下派彩表:
(1)“黃袍麒”定額彩金或“累進大獎”之全部(100%),取其較高者;
(2)“同花順”定額彩金或“累進大獎”之一成(10%),取其較高者;
(3)“四條”定額彩金;
(4)“夫盧”定額彩金;
(5)“同花”定額彩金。
(三)以上所指的定額彩金在博彩桌上列明;
(四)“累進大獎”派彩次序由莊荷左手邊的第一門起向右派出;
(五)如出現兩門或以上持“黃袍麒”,則平分“累進大獎”或定額彩金,取其較高者;
(六)如出現兩門或以上持“同花順”,則各得“累進大獎”之一成(10%)或定額彩金,取其較高者;
(七)在同一局中同時出現“黃袍麒”和“同花順”,則持“同花順”者先獲派彩;
(八)“累進大獎”彩金派出後,“累進大獎”彩池相應減低,當彩池金額全數派出時,則由最低金額開始重新累積。
第十一條
不當情事
紙牌被不當地陽開時應按以下程序處理:
(一) 局中派牌方法不正確、派出的牌數有異或兩張或以上的牌被錯誤陽開時,該局作無效,投注亦作廢,唯“累進大獎”的投注自動轉到下一局。此時開始重新投注及派牌;
(二) 如派牌時錯誤地陽開一張牌,該局維持有效並如常進行投注及牌局。如被錯誤陽開的牌屬莊荷的,則讓其繼續陽開而其餘派出的牌,牌面全須向下;
(三) 如錯誤地派牌給沒有下注的一門,則該門作廢,牌局如常進行;
(四) 如派牌過程中洗牌機失靈,該局作廢,唯“累進大獎”的投注被自動轉到下一局。此時須另更換洗牌機或改用派牌盒派牌。
第十二條
禁止事項
明確禁止博彩者:
(一) 使用任何工具紀錄投注結果、進行預測或訂出投注策略;
(二) 在觀牌決定下“加注”與否時,與其他博彩者或與第三者交談。
第十三條
許可
場方決定採用本規章第九條(五)項(9)分項規定的選項時,須先獲得博彩監察協調局許可,且應於預定採用日期前三個工作天提交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