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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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9/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五)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擔任澳門公共行政觀察站成員的委任續期,自二零零四年九月五日起,任期兩年:
(一) 呂國民;
(二) 林明基;
(三) 唐志堅;
(四) 高天賜;
(五) 梁維特;
(六) 梁慶庭;
(七) 陳海帆;
(八) 陳偉民;
(九) 陳錦鳴;
(十) 劉伯龍;
(十一) 鄭成業。
二零零四年七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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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004號法律第五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檢察官梁詠詩為難民事務委員會主席。*****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難民事務委員會委員:
(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蔡君華;****
(二)治安警察局出入境管制廳代廳長黃劍虹;***,****
(三) 社會工作局家庭及社區服務廳廳長李麗萍**;
(四) 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法律人員黃嬌真。*
* 請查閱:第18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9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2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請查閱:第19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97/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15/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請查閱:第169/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2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32/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97/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 請查閱:第1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79/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請查閱:第6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委員會成員因參加會議有權收取出席費,其金額相當於為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而訂定的出席費金額。
四、根據上款的規定而發放的出席費,須經有關部門或機構的領導許可,有關負擔由相關部門或機構的預算支付。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八月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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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為經濟委員會成員:
(一)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三)項及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下列經濟利益團體的代表:
- 澳門中華總商會代表崔世昌、候補代表黃國勝;
- 澳門廠商聯合會代表賀一誠、候補代表何慶;
- 澳門出入口商會代表吳榮恪、候補代表陳偉文;
- 澳門毛織毛紡廠商會代表王守基、候補代表王啟翔;
- 澳門銀行公會代表張鴻義、候補代表Herculano Jorge de Sousa;
- 澳門旅遊商會代表陳志杰、候補代表楊振業;
- 澳門酒店協會代表楊家明、候補代表陳健文;
- 澳門建築置業商會代表馮志強、候補代表梁竟成;
- 澳門中小企業協進會代表梁炳照、候補代表李漢明。
(二)根據上述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四)項規定的下列人士:
- Filipe Santos;
- Manuel Santos;
- 王孝仁;
- 吳立勝;
- 吳亦新;
- 吳福;
- 何鴻燊;
- 周錦輝;
- 馬有恒;
- 崔世平;
- 陳永棋;
- 張立群;
- 陳守信;
- 區宗傑;
- 崔煜林;
- 黃志成;
- 楊允中;
- 楊俊文;
- 劉本立;
- 劉伯龍;
- 劉藝良;
- 禤永明;
- 潘漢榮;
- 顏延齡;
- 蘇樹輝。
二、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八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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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0號法律《廉政公署組織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以及經第19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64/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及第六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梁慶庭、林笑雲、關翠杏、李沛霖及許輝年為廉政公署人員紀律監察委員會成員,並指定梁慶庭擔任主席一職。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八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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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八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