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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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科達有限公司及康寧药業有限公司「向衛生局供應非醫院藥集內藥物及其它藥用產品」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下列公司訂立「向衛生局供應非醫院藥集內藥物及其它藥用產品」的合同,金額為$146,856,075.80(澳門幣壹億肆仟陸佰捌拾伍萬陸仟零柒拾伍元捌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
2013年 | $ 36,011,299.70 |
2014年 | $ 12,003,766.50 |
科達有限公司
2013年 | $ 58,170,730.10 |
2014年 | $ 19,390,243.40 |
康寧药業有限公司
2013年 | $ 15,960,027.10 |
2014年 | $ 5,320,009.00 |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01成藥、藥物、疫苗」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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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中國建築工程(澳門)有限公司訂立執行「石排灣公共房屋CN5a地段建造工程」的合同,已獲第24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980,000,000.00(澳門幣玖億捌仟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4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 245,000,000.00 |
2012年 | $ 571,998,222.32 |
2013年 | $ 163,001,777.68 |
二、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6、次項目6.020.047.02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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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京建工集團(澳門)有限公司/恒利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聯營公司訂立執行「路氹連貫公路圓形地下層行車通道建造工程」的合同,已獲第40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299,788,000.00(澳門幣貳億玖仟玖佰柒拾捌萬捌仟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0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 149,641,922.45 |
2012年 | $ 76,216,021.76 |
2013年 | $ 73,930,055.79 |
二、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3、次項目8.051.169.0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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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振華海灣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馬揸度博士大馬路行人天橋建造工程」的合同,已獲第17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5,207,662.50(澳門幣壹仟伍佰貳拾萬柒仟陸佰陸拾貳元伍角);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7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 7,999,123.80 |
2012年 | $ 6,074,565.70 |
2013年 | $ 1,133,973.00 |
二、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26、次項目8.051.129.03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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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巴士及重型車停車場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的合同,已獲第34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22,588,484.00(澳門幣貳仟貳佰伍拾捌萬捌仟肆佰捌拾肆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4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 9,686,809.20 |
2012年 | $ 2,430,682.87 |
2013年 | $ 10,470,991.93 |
二、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5、次項目8.051.223.0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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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長江建築有限公司與蔣國良個人企業主聯營公司訂立執行「毗鄰路環水泥廠斜坡整治工程」的合同,已獲第42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26,840,200.00(澳門幣貳仟陸佰捌拾肆萬零貳佰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2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 7,482,925.00 |
2012年 | $ 18,522,368.20 |
2013年 | $ 834,906.80 |
二、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7、次項目8.090.055.79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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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中鐵(澳門)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氹仔成都街地下停車場及公園建造工程」的合同,已獲第25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6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441,345,621.10(澳門幣肆億肆仟壹佰叁拾肆萬伍仟陸佰貳拾壹元壹角);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5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09年 | $ 120,000,000.00 |
2010年 | $ 142,136,331.50 |
2011年 | $ 149,687,065.10 |
2012年 | $ 9,102,916.60 |
2013年 | $ 20,419,307.90 |
二、二零零九年至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22、次項目8.090.226.0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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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新基業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路環石排灣都市化第一期——西區基建工程」的合同,已獲第29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30,815,927.00(澳門幣叁仟零捌拾壹萬伍仟玖佰貳拾柒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9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 9,503,981.80 |
2012年 | $ 16,572,776.25 |
2013年 | $ 4,739,168.95 |
二、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10、次項目8.090.292.12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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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長江建築有限公司與蔣國良個人企業主聯營公司訂立執行「路環石排灣斜坡加固建造承包工程」的合同,已獲第37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27,174,780.00(澳門幣貳仟柒佰壹拾柒萬肆仟柒佰捌拾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7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 10,869,912.00 |
2012年 | $ 16,057,905.00 |
2013年 | $ 246,963.00 |
二、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10、次項目8.090.292.13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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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長江建築有限公司訂立執行「路環石排灣都市化第一期——東區基建工程」的合同,已獲第29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52,379,908.00(澳門幣伍仟貳佰叁拾柒萬玖仟玖佰零捌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9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 17,600,277.40 |
2012年 | $ 27,731,315.50 |
2013年 | $ 7,048,315.10 |
二、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10、次項目8.090.292.14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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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消費者委員會二零一三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283,793.40(澳門幣貳拾捌萬叁仟柒佰玖拾叁元肆角),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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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委員會二零一三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283,793.40 | |
總收入 | 283,793.40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7-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283,793.40 |
總開支 | 283,793.40 | ||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日於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主席:黃國勝——委員:郭林、李萊德、王宗德、馮國康、林淑源、林日初、莫志偉、蕭婉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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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機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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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大潭山斜坡自動監測」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提供「大潭山斜坡自動監測」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871,800.00(澳門幣肆佰捌拾柒萬壹仟捌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 600,000.00 |
2014年 | $ 1,871,800.00 |
2015年 | $ 2,000,000.00 |
2016年 | $ 400,000.00 |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十五章「土地工務運輸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01研究、顧問及翻譯」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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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Macau——Serviços Profissionais, Limitada訂立提供「石排灣公共房屋CN4地段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已獲第35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31,238,000.00(澳門幣叁仟壹佰貳拾叁萬捌仟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5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 2,013,765.00 |
2012年 | $ 19,019,490.00 |
2013年 | $ 10,204,745.00 |
二、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5、次項目6.020.046.04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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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Companhia de Consultoria Top Design, Limitada訂立執行「筷子基公共房屋建造工程」的合同,已獲第11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495,187,905.63(澳門幣肆億玖仟伍佰壹拾捌萬柒仟玖佰零伍元陸角叁分);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1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 136,372,837.61 |
2012年 | $ 72,379,286.14 |
2013年 | $ 286,435,781.88 |
二、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4、次項目6.020.045.04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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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廣東南粵集團有限公司執行「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中央宿舍及中央商業區建造工程」負擔的分段支付,已獲第20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501,919,169.30(澳門幣伍億零壹佰玖拾壹萬玖仟壹佰陸拾玖元叁角);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0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 306,236,041.45 |
2012年 | $ 171,195,656.60 |
2013年 | $ 24,487,471.25 |
二、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7、次項目3.021.158.16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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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中鐵(澳門)有限公司、長億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的聯合體訂立執行「筷子基北灣新雨水泵站建造工程——EP9」的合同,已獲第140/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為配合工程的實際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76,307,492.00(澳門幣柒仟陸佰叁拾萬柒仟肆佰玖拾貳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40/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3年 | $ 20,200,000.00 |
2014年 | $ 56,107,492.00 |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3、次項目8.044.087.05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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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12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文新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紀念孫中山市政公園興建圖書館工程」的合同,已獲第38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9,848,602.00(澳門幣玖佰捌拾肆萬捌仟陸佰零貳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8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2年 | $ 543,205.00 |
2013年 | $ 9,305,397.00 |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3、次項目7.010.141.02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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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12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環保與節能基金二零一三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24,811,267.22(澳門幣貳仟肆佰捌拾壹萬壹仟貳佰陸拾柒元貳角貳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三年四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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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與節能基金二零一三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24,811,267.22 | |
總收入 | 24,811,267.22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9-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24,811,267.22 |
總開支 | 24,811,267.22 | ||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八日於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張紹基——委員:李鑄新;歐偉燊;李少容;陸麗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