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被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本法規已被 第1/2024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17/2015號行政法規
修改《有關零售肉類、漁獲、禽鳥和蔬菜場所的發牌規章》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有關零售肉類、漁獲、禽鳥和蔬菜場所的發牌規章》
公佈於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二組副刊的《有關零售肉類、漁獲、禽鳥和蔬菜場所的發牌規章》第三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物料、清潔衛生及售賣條件)
一、......
二、經營本規章規定的行業所須遵守的限制載於附件二第三欄。”
第二條
取代《有關零售肉類、漁獲、禽鳥和蔬菜場所的發牌規章》
附件二
公佈於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二組副刊的《有關零售肉類、漁獲、禽鳥和蔬菜場所的發牌規章》附件二由本行政法規的附件取代。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附件
第二條所指者
附件二
出售肉類、漁獲、禽鳥及蔬果場所的物料、清潔衛生及售賣條件
食品 | 設施及設備的要件 | 在場所禁止出售者 | 清潔衛生及售賣條件 |
肉類 | 1 - 地方及設備的清潔衛生條件良好。 2 - 具適當的通風及照明設備。 3 - 具適當的防蟲鼠的設備。 4 - 牆壁鋪上瓷磚或其他可清洗的物料至1.8米高以及樓底高度至少具2.5米。 5 - 與其他產品或業務分開的具間隔的獨立地方。 6 - 平坦而傾斜、防水及可清洗的地面。 7 - 適當的下水道系統,並配備篩網和虹吸管。 8 - 擁有與售賣或肉類加工地點分隔的衛生間。 9 - 具適當及運作條件完善的冷藏設備。 10 - 切割肉類的長枱及枱子用平滑、防水、防撞、不易腐爛和可清洗的物料造成。 11 - 掛鈎或橫桿應為不銹鋼的。 |
1 - 非在澳門屠宰場屠宰或不依法進口的任何種類的牲畜的內臟和新鮮、冷藏或急凍的肉類。 2 - 未經檢驗或未蓋上證明獲核准供大眾食用的官方印記的肉類或肉類產品。 |
1 - 肉類或肉類產品應在良好的清潔衛生條件下加工或售賣。 2 - 不得將肉類擺放在公眾專用區、門框旁及售賣地點的入口,但適當防蟲及防塵埃的肉類產品除外。 3 - 包裹的物料應為白雞皮紙、保鮮紙或塑膠紙。 4 - 不得將劣質的肉類、骨、腸或其他內臟來補足重量。 5 - 沒有適當的冷藏條件,不得保存骨頭、脂肪和肉類。 6 - 不得加上天然或合成的生物或化學物質來防止肉類變質、維持、加強或使之符合其特徵或一般的外形。 7 - 放置在鈎或桿上的肉類或肉類產品不應觸及牆壁或地面。 8 - 不得在衛生間加工或放置肉類或肉類產品,以及有關用具和設備。 9 - 廢物應以膠袋裝好並放置在垃圾桶內。 10 - 錢幣不得與肉類接觸。 |
漁獲 (魚、甲殼類、軟體類動物) |
1 - 地方、設備及器具的清潔衛生條件良好。 2 - 具適當的通風及照明設備。 3 - 具防蟲鼠和陽光照射的設備。 4 - 牆壁鋪上瓷磚或其他可清洗的物料至1.8米高。 5 - 與其他產品或業務分開的具間隔的獨立地方。 6 - 平坦而傾斜、防水及可清洗的地面。 7 - 適當的下水道系統,並配備篩網和虹吸管。 8 - 擁有與售賣或加工漁獲地點分隔的衛生間。 9 - 具適當及運作條件完善的冷藏設備。 10 - 切割用的枱應以平滑、防水、防撞、不易腐爛和可清洗的物料造成,並附有清洗盆。 |
1 - 清潔衛生條件差劣和不新鮮的漁獲。 2 - 未經檢驗或不依法進口的漁獲。 |
1 - 不得加上色素、防腐劑或其他改變漁獲正常顏色或將漁獲偽裝為新鮮的任何產品。 2 - 鮮活漁獲應保存在適當的具流動的水及氧氣的水池內。 3 - 擺賣的漁獲應整齊放置在獲准擺賣且離開公眾專用區域的地點。 4 - 冷藏或急凍的漁獲應放在鋪滿碎冰的淺盤上擺賣。 5 - 包裹的物料應為白雞皮紙、保鮮紙及塑膠紙。 6 - 砧板、刀子、菜刀及長枱應每天清洗及保持衛生,以及不得有所損壞。 7 - 廢物尤其是魚鱗、內臟、蝦及其他甲殼類的殼應以膠袋裝好放入垃圾桶內。 |
禽鳥 | 1 - 地方的清潔衛生條件良好。 2 - 籠、食槽、飲水槽和用作屠宰和去毛的設備及器具的清潔衛生條件良好。 3 - 具適當的照明設備。 4 - 具適當的通風系統或具隔濾器的抽氣扇,且不向公共街道排放,以免溢散臭味。 5 - 具防蟲鼠的設備。 6 - 牆壁鋪上瓷磚或其他可清洗的物料至1.8米高以及樓底高度至少具2.5米。 7 - 與其他產品或業務分隔的具間隔的獨立地方。 8 - 平坦、防水及可清洗的地面。 9 - 適當的下水道系統,並配備篩網和虹吸管。 10 - 擁有與售賣或禽鳥加工地點分隔的衛生間。 11 - 具適當及運作條件完善的冷藏設備。 12 - 切割用的長枱及枱子用平滑、防水、防撞、不易腐爛和可清洗的物料造成。 |
1 - 患病的動物或因病或異常原因致死的動物。 2 - 沒有產地衛生證明書的入口禽鳥。 |
1 - 不得加上生物或化學物質、天然或合成物質來防止禽鳥變質、或維持、加強或使之符合其特徵或一般的外形。 2 - 不得將排泄物積存超過十二小時。 3 - 在場所外分發及交付禽鳥時應將之放入膠袋內,倘有需要時放入恒溫的容器內。 4 - 廢物應以膠袋裝好放入垃圾桶或有蓋的桶或適當的容器內。 5 - 不得將禽鳥擺放在門框旁或場所入口售賣。 6 - 不得使用衛生間作為清洗設備及用具或禽鳥加工之用。 7 - 禽鳥的屠宰及去毛工作不得在去除內臟、包裝及發送貨物的相同地點進行。 |
蔬菜、豆莢類及水果 | 1 - 地方、設備及用具的清潔衛生條件良好。 2 - 平坦、防水及可清洗的地面。 3 - 適當的下水道系統,並配備篩網和虹吸管。 |
1 - 骯髒、變壞或保存惡劣的蔬果。 2 - 未經妥善保存的去皮、切片的水果。 3 - 被禁止、中止售賣或未經檢驗的蔬菜。 |
1 - 該活動產生的廢物應以膠袋裝妥,放入垃圾桶或有蓋的適當的筒或容器內。 2 - 不得使用衛生間作為清洗設備及用具或蔬果加工之用。 3 - 蔬果應整齊放置在適當的陳列處,遠離原來的籃子或包裝盒。 4 - 不得用水弄濕或淋濕蔬果,偽裝新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