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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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2/2021號行政法規
撤銷大熊貓基金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撤銷大熊貓基金
撤銷經第25/2010號行政法規《大熊貓基金》設立的大熊貓基金(下稱“基金”)。
第二條
職責的轉移
基金撤銷後,其下列職責分別轉至澳門基金會及市政署:
(一)資助與保育大熊貓相關的研究活動的職責由澳門基金會負責;
(二)資助與保育大熊貓相關的項目及教育活動的職責由市政署負責。
第三條
財產分配
一、基金的歷年運作結餘歸澳門基金會所有。
二、除上款所指的結餘歸澳門基金會所有外,基金的其他財產,包括因此而產生的一切權利及義務,歸市政署所有,且無須辦理任何手續。
第四條
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因基金被撤銷而自動終止。
第五條
更新提述
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大熊貓基金”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均視為對市政署的提述。
第六條
過渡規定
本行政法規生效之日已獲基金資助的研究活動,由市政署繼續跟進。
第七條
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附件二
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二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二修改如下:
“附件二
(第二條第二款所指者)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法務公庫。
(十)[廢止]”
第八條
廢止
廢止:
(一)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二(十)項;
(二)第25/2010號行政法規;
(三)第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第2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五)第12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六)第14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九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四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