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23/97/M
  • 公佈日期
    1997-06-11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23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不生效
  • 敘述詞
    法令 / 法律制度 / 領導及主管人員 / 本地化;所在地 / 人員招聘;人員聘任 / 顧問培訓員 / 職業培訓 / 勞工協議 ;勞工合同 / 職程與職務 / 職務之終止 / 報酬 / 公共職能;公職 / 負擔 / 副局長;副司長;副主任;副院長 / 廳長 / 處長 /
  • 摘要
    規範顧問培訓員之聘任制度。
  • 頁數
    第670-671頁
  • 註記
    由於設立顧問培訓員是為了在回歸前培訓本地化的領導及主管人員,而該法令第四條(合同之期限)亦明確規定,合同應訂定有效期,最長為六個月;如有需要,得以相同或較短期間續期;而合同有效期不得逾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因此,該法令已失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20/2019號法律確認本法令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