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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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23/97/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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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7-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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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23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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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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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法律制度 / 領導及主管人員 / 本地化;所在地 / 人員招聘;人員聘任 / 顧問培訓員 / 職業培訓 / 勞工協議 ;勞工合同 / 職程與職務 / 職務之終止 / 報酬 / 公共職能;公職 / 負擔 / 副局長;副司長;副主任;副院長 / 廳長 / 處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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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規範顧問培訓員之聘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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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670-67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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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由於設立顧問培訓員是為了在回歸前培訓本地化的領導及主管人員,而該法令第四條(合同之期限)亦明確規定,合同應訂定有效期,最長為六個月;如有需要,得以相同或較短期間續期;而合同有效期不得逾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因此,該法令已失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20/2019號法律確認本法令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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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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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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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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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