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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30/9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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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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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25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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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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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組織架構 / 組織法 / 職責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司法事務司 / 管理 / 司法部門;法院部門 / 公證登記機關 / 監務及社會重返部門 / 社會重返委員會 / 路環監獄 / 少年感化院 / 社會重返基金 / 司法、登記暨公證公庫 / 法律制度 / 人員 / 人員編制 / 人員之轉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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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重組司法事務司─若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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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575-58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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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廢止一九九零年一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期第二副刊第1/90/M號法令及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期第15/91/M號訓令。
由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第297/96/M號訓令廢止附於本法令的人員編制表。
由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10/97/M號法令修改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
刊登於一九九七年四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四期第一組第457頁的更正書(第13/97號),更正某些不正確之處。由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第57/97/M號法令修改第五條、第八條、第十條之規定,以及增設第九-A條和第二十-A條條文。
由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二期第一組第70/98/M號訓令修改人員編制。
由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35/99/M號法令修改第一條、第四條及第二十條和增設第20-B條及第20-C條條文。由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六期第一組第80/99/M號法令修改第十四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
由二零零零年七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25/2000號行政法規默示廢止有關澳門監獄的內容。
本法令已被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36/2000號行政法規所廢止;但有關司法、登記暨公證公庫及社會重返基金之規定則不在此限。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10/2003號行政法規默示廢止關於司法、登記暨公證公庫的部份。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11/2003號行政法規默示廢止關於社會重返基金的部份。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20/2019號法律確認本法令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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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