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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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30/9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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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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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27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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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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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組織法 / 組織架構 / 行政行為 / 合同 / 耐用品 / 公證書 / 地區行政 / 民政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財政廳;財政會計廳 / 地區庫房 / 職責 / 人員 / 人員編制 / 人員之轉入 / 取消;消滅;撤銷 / 稅務執行法庭 / 財政司 / 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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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訂定財政司新組織法——廢止一九三四年四月十四日第三百七十六號立法性法規及十一月二十七日第61/95/M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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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4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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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規於公佈翌日生效。但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不在此限,該等條文於本法規公佈翌月首個工作日生效。
廢止一九三四年四月十四日《澳門殖民地公報》第十五期公佈的第376號立法性法規及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公佈的第61/95/M號法令。
刊登於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1517頁內的更正書(第25/99號),更正某些不正確之處。
刊登於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1776頁內的更正書(第27/99號),更正第1444頁、第1445頁、第1447頁、第1450頁、第1454頁、第1455頁及表一、表二等某些不正確內容。
訂定稅務執行處處長職位的據位資格和訂定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公佈的第36/99/M號法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助理處長的聘任與甄選制度。
一九九九年十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第二組第6514頁公佈本法令第三十六條第三款所指的名單(其它類第469/99號)。
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公佈的第9/1999號法律廢止第三十七條。
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一組第8/2005號行政命令的附表修改財政局人員編制的司法文員組別。
二零一零年八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69/2010號行政命令附表一替代第三十二條所指人員編制。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55/2023號行政命令的附件代替本法令第三十二條所指的附表一所載的財政局人員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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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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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