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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66/9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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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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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52 I 3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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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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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 / 章程;通則 / 軍事化人員 / 特別制度職程;特別職程 / 職程與職務 / 人員招聘;人員聘任 / 晉階 / 在職程內晉升 / 公民資格 / 任職能力 / 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 水警稽查員職程 / 治安警察職程 / 消防隊員職程 / 澳門保安部隊職程 / 國籍 / 年齡 / 知識評核 / 人員任用 / 服務時間 / 培訓課程 / 開考;競投 / 紀律 / 澳門保安部隊紀律通則 / 刑罰;處罰;處分 / 罰款;罰金 / 紀律程序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司法暨紀律委員會 / 制服;校服 / 水警稽查隊 / 治安警察總部 / 消防隊 / 澳門保安部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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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若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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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57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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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規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修改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76/90/M號法令第二十條。
廢止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第46/84/M號法令、一九八四年八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副刊第84/84/M號法令、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314/84/M號批示、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56/85/M號法令、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60/85/M號法令、一九八五年九月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七期第186/85/M號訓令、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八期第18/86/M號法令、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四期第31/86號批示、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七期第41/86/M號法令、一九八八年九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七期第146/88/M號訓令、一九八九年五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期第二副刊第80/89/M號訓令、一九九零年四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五期第二副刊第11/90/M號法令、一九九零年七月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九期第36/90/M號法令、一九九一年二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七期第6/SAS/91號批示、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六期第24/SAS/91號批示、一九九一年六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三期第60/SAS/91號批示、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60/91/M號法令、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期第42/92/M號法令、一九九二年九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六期第189/92/M號訓令、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48/SAS/93號批示、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50/93/M號法令。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58/SAS/95號批示將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7/94/M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a項,以及本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a項所指職位的最少停留時間在一九九六年之內臨時縮短為一年。
透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67/96/M號法令,修改第一百七十條及第一百六十七條第六款附件D之規定。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122/SAS/97號批示將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7/94/M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a項,以及本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a項所指職位的最少停留時間在一九九八年之內臨時縮短為一年。
透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第51/97/M號法令,修改第六條、第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六十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六十五條及第二百六十九條之規定。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170/SAS/98號批示將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7/94/M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a項,以及本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a項所指職位的最少停留時間在一九九九年之內臨時縮短為一年。
透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第98/99/M號法令,修改第一百五十條第三款之規定。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八十四條至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八十五條及第三百一十八條,並在該通則增加第二百四十七-A條。
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八編第二章第四節第二分節的標題,修改所有法規中,多個消防職位的中文名稱。
第9/2004號行政法規以附件一替代《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附件A,附件二替代《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附件D第三點,附件三替代《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附件G。
第9/2004號行政法規廢止《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的規定中關於水警稽查隊及市政警察隊、其架構、運作及人員的部分,但關於海關的法例中所規定的過渡制度除外。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2/2005號法律統一治安警察局和消防局的男性與女性職程。
本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被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4/2006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所修改。
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本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附件A之基礎職程部份,由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4/2006號法律附表一所代替。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的第2/2008號法律附件一替代本法令附件C。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的第2/2008號法律附表一替代本法令附件A。
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七期第一組第3/2018號法律廢止《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四十三條及第一百五十三條。
本法令被二零二一年八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13/2021號法律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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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7/94/M號法律,重新調整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及消防隊人員之職程--若干廢止。
- 第66/94/M號法令,核准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若干廢止。
- 第2/95/M號訓令,核准澳門保安部隊之有關升級課程之一般規章。
- 第77/GM/95號批示,核准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提供有薪服務時應收金額之計算表--廢止三月二十七日第43/GM/89號批示。
- 第52/SAS/98號批示,核准為晉升至水警稽查隊基礎職程職位之課程。
- 第53/SAS/98號批示,核准為晉升至澳門治安警察廳基礎職程職位之課程。
- 第54/SAS/98號批示,核准為晉升至澳門消防隊基礎職程職位之課程。
- 第6/2002號法律,訂定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錄取制度——廢止十一月十六日第54/98/M號法令。
- 第13/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錄取及修讀制度。
- 第22/2003號行政法規,敬禮及禮儀規章。
- 第32/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澳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制服規章
- 第2/2005號法律,統一治安警察局和消防局的男性與女性職程。
- 第78/2010號行政命令,訂定海關關長、副海關關長、助理海關關長、關務總長、副關務總長及關務監督對海關關員行使的紀律懲戒權及授予海關關長對海關文職人員行使紀律懲戒權。
- 第3/2018號法律,修改經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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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 第58/SAS/95號批示,為晉升至上一級職位之效力,副警司或副一等區長之職位之最低停留時間縮短為一年。
- 第67/96/M號法令,修改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基礎職程升級課程之投考人最後評核方式。
- 第122/SAS/97號批示,確定治安警察廳及水警稽查隊高級職程之副警司、警司及副警務總長,以及消防隊副一等區長、一等區長及助理區長在有關職位之最短停留時間。
- 第51/97/M號法令,修改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所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以及水警稽查隊及治安警察廳軍事化人員基礎職程之編制。
- 第170/SAS/98號批示,規定將治安警察廳及消防隊職程若干職位之在位時間縮短為一年。
- 第98/99/M號法令,修改關於賦予軍銜等級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五十條。
- 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經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若干規定 。
- 第4/2006號法律,修改保安部門及保安部隊若干人員組別的薪俸點。
- 第2/2008號法律,重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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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 第46/84/M號法令,核准澳門保安部隊個人考勤報告章程。
- 第84/84/M號法令,核准澳門保安部隊紀律章程--各項撤銷。
- 第314/84號批示,關於對未納入紀律章程之褒貶情況訂定同等效力及相關準則。
- 第56/85/M號法令,訂定澳門保安部隊填補及職程制度--若干撤銷。
- 第60/85/M號法令,修正澳門保安部隊紀律章程第六二條一-b款A類格式。
- 第186/85/M號訓令,核准澳門保安部隊晉升章程。
- 第18/86/M號法令,修正六月二十九日第五六∕八五∕M號法令第二九條六款、三三條一款及三四條一及二款(澳門保安部隊招聘及職程制度)。
- 第31/86號批示,關於警司及一等區長晉升課程。
- 第41/86/M號法令,修正八月十一日第84/84/M號法令第五二條五款及海外公務員章程第三六六條一節內文(澳門保安部隊紀律章程)。
- 第146/88/M號訓令,關於解釋保安部隊晉升章程學歷資格之要求,並延長該章程第四十六條所載臨時措施的實行。
- 第80/89/M號訓令,修訂九月十四日第186/85/M號訓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晉升章程第四六條條文。
- 第11/90/M號法令,等同消防隊隊長及副隊長之職位與副司長及組長之職級–廢止七月十三日第70/85/M號法令及一月二十五日第6/88/M號法令。
- 第36/90/M號法令,設立澳門保安部隊所屬編制人員額外配屬。
- 第76/90/M號法令,關於訂定及制定內部保安政策及有關目的及措施,以及有關機關及部隊之參與。
- 第6/SAS/91號批示,關於學歷及減少服務時間作為考升區長及副區長之准考條件。
- 第24/SAS/91號批示,將二月一日第6/SAS/91號批示援引於治安警察廳專業編制人員職程。
- 第60/SAS/91號批示,賦予現時就讀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官高等課程之治安警察廳警員資格報考升級試。
- 第6/91/M號法令,關於撤銷澳門保安部隊司令部以及設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司事宜--若干撤銷。
- 第60/91/M號法令,訂定水警稽查隊機械維修警員專業職程填補規定。
- 第42/92/M號法令,修改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56/85/M號法令第十一條、消防隊規章第四十五條及治安警察廳之警務人員編制之規定。廢止一九九零年十一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67/90/M號法令。
- 第189/92/M號訓令,修訂第186/85/M號訓令所通過之澳門保安部隊晉升規章第二十八、三十二及三十五條條文內容。
- 第48/SAS/93號批示,為獲接受考升高級警員及副區長而就讀特別行動課程之治安警察廳人員豁免預備實習事宜。
- 第50/93/M號法令,給予六月二十九日第56/85/M號法令第二十七、二十八及二十九條文重新編寫(澳門保安部隊任用及職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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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