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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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批示 (DS) 13/GM/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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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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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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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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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選舉資格 / 社團;團體 / 法人 / 選舉法 / 選舉 / 直接選舉 / 間接選舉 / 議員 / 立法會 / 市政議會 / 市政廳 / 澳門市政廳 / 海島市政廳 / 市政機構 / 地方行政當局 / 民政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行政暨公職司 / 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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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訂定被承認為選舉法所指代表各種利益的社團或機構所作之申請之中文譯本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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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5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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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中文本刊登於一九九二年二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七期第542頁。
根據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三期第4/91/M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規範選舉法中被承認為代表各種利益的社團或機構所作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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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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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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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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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