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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7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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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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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3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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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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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健康城市委員會 / 委員會;佣金 / 衛生;健康 / 環境 / 生活質素 / 人口;居民 / 組成 / 總統;主席;局長;司長;院長 / 委員;理事 / 社會文化司司長 / 局長;司長;主任;董事;校長;院長;總監;館長 / 代表 / 司長辦公室(澳門特區) / 衛生局 / 董事會;董事局;行政委員會;管理委員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 民政總署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執行委員會 / 環境委員會 / 教育暨青年局 / 旅遊局 / 新聞局 / 文化局 / 社會工作局 / 體育發展局 / 勞工暨就業局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港務局 / 經濟局 / 負擔 / 預算 / 2004 / 2005 / 2006 / 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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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成立“健康城市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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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499-50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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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委員會的存續期為三年。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33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將健康城市委員會的存續期延長三年。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一組第40/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將健康城市委員會的存續期延長三年。
二零一三年三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期第一組第3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將健康城市委員會的存續期延長三年。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期第一組第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將健康城市委員會的存續期延長三年。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二期第一組第4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將健康城市委員會的存續期延長三年。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5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將健康城市委員會的存續期延長三年。
本批示被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第30/2024號行政法規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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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30/2024號行政法規,健康城市委員會。
- 第7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成立“健康城市委員會”
- 第22/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一名學士代表該辦公室擔任健康城市委員會成員職務
- 第76/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一名學士擔任健康城市委員會成員的職務。
- 第33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將健康城市委員會的存續期延長三年。
- 第40/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將健康城市委員會的存續期延長。
- 第3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延長“健康城市委員會”的存續期。
- 第86/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一名代表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的健康城市委員會成員。
- 第36/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一名健康城市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
- 第8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健康城市委員會一名成員,以替代原代表。
- 第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將“健康城市委員會”的存續期延長。
- 第4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將“健康城市委員會”的存續期延長。
- 第5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延長健康城市委員會的存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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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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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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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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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