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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DESSASC) 8/2016
  • 公佈日期
    2016-02-03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5 I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 / 學士 / 法;權利 / 專責公證員 / 公證員 / 文化基金 / 文化局 / 2016 /
  • 摘要
    委任一名法學士為文化局及文化基金專責公證員。(崔貞貞)
  • 頁數
    第2894-2895頁
  • 註記
    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本批示被二零二二年二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期第二組第8/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