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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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4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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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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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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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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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法規 / 補充性行政法規 / 會計師專業委員會 / 委員會;佣金 / 職業 / 會計員;會計師 / 會計 / 會計師公司 / 組成 / 運作 / 代表 / 公共行政 / 私營部門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總統;主席;局長;司長;院長 / 副總統;副主席;副院長;副局長 / 委員;理事 / 登記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發出執照;發出牌照 / 制度 / 職業道德守則 / 期限;期間 / 稽查;監督;監察 / 刑罰;處罰;處分 / 行政程序法典 / 報酬 / 薪俸表 / 出席費 / 行政-技術輔助 / 負擔 / 審計 / 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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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會計師專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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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5139-51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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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廢止下列規定,但不影響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適用: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23/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核數準則〉》、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三副刊第25/2005號行政法規《會計準則》、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期第一組第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零四年八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68/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期第一組副刊第2/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二零零七年七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69/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以及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二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44/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委員會制定及核准會計準則及審計準則前,繼續適用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一)項、(二)項、(四)項至(七)項所指行政法規及批示的規定。
第20/2020號法律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內。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三期第二組第83/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委任會計師專業委員會成員及會計師專業委員會專責委員會成員。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二組第81/202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續任會計師專業委員會成員及專責委員會的成員,以及委任會計師專業委員會成員及會計師專業委員會資格認可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成員。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二組第59/202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委任會計師專業委員會成員中的公共行政當局代表的一名候補人,以替代原候補人。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二組第75/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續任及委任會計師專業委員會成員,以及續任及委任會計師專業委員會專責委員會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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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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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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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