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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2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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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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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9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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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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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法規 / 獨立行政法規 / 組織架構 / 運作 /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 培訓中心 / 附屬機構 / 行政法務司司長 / 職業教育;專業教育 / 職業培訓 / 職責 / 局長;司長;主任;董事;校長;院長;總監;館長 / 副局長;副司長;副主任;副院長 / 教學委員會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報酬 / 教學人員 / 行政-技術輔助 / 負擔 / 修改 / 分類;評核;評分 / 廢止 / 法務局 / 澳門律師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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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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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683-168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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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修改經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37/2020號行政法規及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5/2021號行政法規修訂的二零零四年八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30/2004號行政法規《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第十條。
廢止:二零零一年四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四期第一組第5/2001號行政法規《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期第一組第1/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規定》;二零零四年八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第十條第二款;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第7/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37/2020號行政法規《修改第5/2001號行政法規〈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第一條;一九九八年三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16/GM/98號批示核准的《登記局局長及公證員職程之入職實習規章》第四章,以及組成該章的第二十條;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21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14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25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25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十五條第一款(一)項及(二)項的規定不影響根據第5/200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制定的行政長官批示繼續生效,但同一條第一款(九)項所指的行政長官批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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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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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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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