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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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004號法律《承認及喪失難民地位制度》第五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廳長梁錫泉為難民事務委員會委員,以代替伍素萍女士。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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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7號行政法規《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下列人士續任為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為期兩年:
(一)正選成員鄧應銓,代任人唐蘊紅;
(二)正選成員蕭錦明,代任人吳嘉儀;
(三)正選成員郭趣歡,代任人朱振威;
(四)正選成員財政局代表黃羨虹,代任人羅鵲萍*(任期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至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 請查閱:第19/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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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十二條第三款及第3/2017號行政法規《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醫學專業的柯慶華為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正選成員及主席,為期兩年。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委員會正選成員:
(一)吳永禮,醫學專業;
(二)張旭明,醫學專業;
(三)周俊恒,醫學專業;
(四)馬敏燕,醫學專業;
(五)趙國強,法律專業;
(六)稅兵,法律專業。
三、委任下列人士為委員會的候補成員:
(一)陳耀球,醫學專業;
(二)朱獻倫,醫學專業;
(三)蘇建峰,法律專業。
四、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五、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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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醫療爭議調解中心調解員:
(一)馮健埠;
(二)盧小芳。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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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07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林韻妮出任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以代替原代表羅健儀。
二、本批示委任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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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