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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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碁業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提供「澳門新監獄工程——第二期——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碁業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澳門新監獄工程——第二期——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5,822,000.00(澳門幣壹仟伍佰捌拾貳萬貳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1,062,000.00 |
2017年 | $ 4,797,000.00 |
2018年 | $ 6,120,000.00 |
2019年 | $ 3,843,000.0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2.020.129.08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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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OBS – Arquitectos, Limitada提供「消防局總部暨路環行動站建造工程——編製工程計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OBS – Arquitectos, Limitada訂立提供「消防局總部暨路環行動站建造工程——編製工程計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8,100,000.00(澳門幣壹仟捌佰壹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1,685,000.00 |
2017年 | $14,730,000.00 |
2020年 | $1,685,000.0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2.030.059.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二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嗣後年度,直至本批示所載最後的一個財政年度為止,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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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提供「新城填海區A區中央道路共同管溝的施工計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新城填海區A區中央道路共同管溝的施工計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5,830,000.00(澳門幣伍佰捌拾叁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1,343,000.00 |
2017年 | $ 4,187,000.00 |
2018年 | $ 300,000.0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2、次項目8.090.433.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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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Macau — Serviços Profissionais, Limitada提供「澳門理工學院總部新圖書館及辦公樓連公共停車場興建工程——編製工程計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Macau — Serviços Profissionais, Limitada訂立提供「澳門理工學院總部新圖書館及辦公樓連公共停車場興建工程——編製工程計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5,900,000.00(澳門幣伍佰玖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590,000.00 |
2017年 | $ 4,720,000.00 |
2020年 | $ 590,000.0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99、次項目3.021.190.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二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嗣後年度,直至本批示所載最後的一個財政年度為止,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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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提供「氹仔BT29b地段之離島警務廳大樓建造工程——編製工程計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氹仔BT29b地段之離島警務廳大樓建造工程——編製工程計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3,117,000.00(澳門幣壹仟叁佰壹拾壹萬柒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5,143,593.65 |
2017年 | $ 6,746,728.45 |
2020年 | $ 1,226,677.9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2.020.166.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二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嗣後年度,直至本批示所載最後的一個財政年度為止,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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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中國建築工程(澳門)有限公司執行「離島醫療綜合體——中央化驗大樓樁基礎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國建築工程(澳門)有限公司訂立執行「離島醫療綜合體——中央化驗大樓樁基礎工程」的合同,金額為$145,100,000.00(澳門幣壹億肆仟伍佰壹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50,000,000.00 |
2017年 | $ 95,100,000.0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2、次項目4.020.089.20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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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提供「全澳城市電子監察系統(第四階段)——編製計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全澳城市電子監察系統(第四階段)——編製計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800,000.00(澳門幣叁佰捌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380,000.00 |
2017年 | $ 3,040,000.00 |
2018年 | $ 190,000.00 |
2019年 | $ 190,000.0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1、次項目2.020.163.1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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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已被 第20/2018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37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仍須執行第37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賦予的職責,故須將該項目組的運作期延長三年。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被廢止 : | |||
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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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已被 第67/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37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7/2015號行政法規《懲教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懲教管理局獄警隊伍人員使用的工作證式樣,有關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工作證內置晶片,正面為灰色及綠色,背面為白色及有一條藍色長帶,尺寸為86毫米x54毫米,並印有第45/2016號行政命令所核准的懲教管理局彩色標誌。
三、工作證內須載有持有人穿著制服的相片。
四、工作證由懲教管理局局長或其法定代任人簽署。
五、需更新工作證的身份資料時,應將工作證更換。
六、倘工作證遺失、毀壞或破損時,將獲補發新證,並在證件上註明,新證維持原有編號。
七、工作證持有人在終止或中止擔任職務時,必須立即交還該證。
八、廢止第22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九、本批示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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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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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 | 背面 |
規格:86毫米×54毫米 |
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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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7/2015號行政法規《懲教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懲教管理局人員,除獄警隊伍人員外,使用的工作證式樣,有關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工作證內置晶片,正面為灰色及藍色,背面為白色及有一條藍色長帶,尺寸為86毫米x54毫米,並印有第45/2016號行政命令所核准的懲教管理局彩色標誌。
三、工作證由懲教管理局局長或其法定代任人簽署。
四、需更新工作證的身份資料時,應將工作證更換。
五、倘工作證遺失、毀壞或破損時,將獲補發新證,並在證件上註明,新證維持原有編號。
六、工作證持有人在終止或中止擔任職務時,必須立即交還該證。
七、廢止第22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八、本批示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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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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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面 | 背面 |
規格:86毫米×54毫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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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37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長江建築有限公司執行「建築廢料堆填區內道路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長江建築有限公司訂立執行「建築廢料堆填區內道路工程」的合同,金額為$36,371,250.00(澳門幣叁仟陸佰叁拾柒萬壹仟貳佰伍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9,092,812.50 |
2017年 | $ 27,278,437.5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2、次項目8.051.294.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