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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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46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布法蘭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澳門大學——機電及實驗室裝修工程駐工地監察顧問及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布法蘭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澳門大學——機電及實驗室裝修工程駐工地監察顧問及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5,940,000.00(澳門幣伍佰玖拾肆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610,000.00 |
2016年 | $ 5,330,000.0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3、次項目3.021.179.17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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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十二日第18/83/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第19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規定的第1.10類別的低功率及短距離無線電通訊設備修改如下:
類別 | 准許頻帶 | 最大等效全向輻射功率a |
1.10 衛星無線電導航及定位系統接收器 | 1166.22-1286.423 MHz | — |
1559-1610 MHz | — |
二、在第19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增加第1.16類別,包括以下低功率及短距離無線電通訊設備:
類別 | 准許頻帶 | 最大等效全向輻射功率a |
1.16 汽車雷達 | 24.00-24.25 GHz | 100 mW |
76.00-77.00 GHz | 320 W | |
77.00-81.00 GHz | 320 W |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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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澳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中國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中國港灣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合作經營體訂立執行「新城填海區A區填土及堤堰建造工程」的合同,已獲第40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876,800,000.00(澳門幣壹拾捌億柒仟陸佰捌拾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0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2年 | $ 469,200,000.00 |
2013年 | $ 32,040,055.56 |
2014年 | $ 686,446,719.09 |
2015年 | $ 350,000,000.00 |
2016年 | $ 150,000,000.00 |
2017年 | $ 189,113,225.35 |
二、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8、次項目8.090.277.03的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五、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六、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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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箱型服務有限公司「為民政總署管理的澳門半島(東北區、西北區及中區)行道樹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間提供護理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箱型服務有限公司訂立「為民政總署管理的澳門半島(東北區、西北區及中區)行道樹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間提供護理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144,000.00(澳門幣叁佰壹拾肆萬肆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524,000.00 |
2016年 | $ 2,620,000.0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民政總署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民政總署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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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綠保園藝工程有限公司「為民政總署管理的澳門半島(南區)行道樹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間提供護理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綠保園藝工程有限公司訂立「為民政總署管理的澳門半島(南區)行道樹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間提供護理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260,000.00(澳門幣壹佰貳拾陸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210,000.00 |
2016年 | $ 1,050,000.0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民政總署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民政總署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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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7,155,720.00(澳門幣柒佰壹拾伍萬伍仟柒佰貳拾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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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經常收入 | |||
05-00-00-00 | 轉移 | ||
05-01-00-00 | 公營部門 | ||
05-01-03-00 | 預算轉移 | ||
05-01-03-01 | 特區預算轉移 | 7,155,720.00 | |
總收入 | 7,155,720.00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1-00-00-00-00 | 人員 | ||
01-01-00-00-00 | 固定及長期報酬 | ||
01-01-01-00-00 | 法律通過之編制人員 | ||
8-01-0 | 01-01-01-01-00 | 薪俸或服務費 | 372,000.00 |
8-01-0 | 01-01-01-02-00 | 年資獎金 | 53,000.00 |
01-01-03-00-00 | 各類人員報酬 | ||
8-01-0 | 01-01-03-01-00 | 報酬 | 923,000.00 |
8-01-0 | 01-01-03-02-00 | 年資獎金 | 26,000.00 |
8-01-0 | 01-01-06-00-00 | 重疊薪俸 | 505,000.00 |
8-01-0 | 01-01-09-00-00 | 聖誕津貼 | 334,000.00 |
01-02-00-00-00 | 附帶報酬 | ||
01-02-03-00-00 | 超時工作 | ||
8-01-0 | 01-02-03-00-01 | 額外工作 | 105,000.00 |
8-01-0 | 01-02-05-00-00 | 出席費 | 101,000.00 |
8-01-0 | 01-02-06-00-00 | 房屋津貼 | 128,000.00 |
01-02-10-00-00 | 各項補助——現金 | ||
8-01-0 | 01-02-10-00-11 | 職務終止補償 | 19,100.00 |
01-03-00-00-00 | 實物補助 | ||
8-01-0 | 01-03-01-00-00 | 私人電話 | 3,800.00 |
8-01-0 | 01-03-03-00-00 | 服裝及個人用品——實物 | 21,000.00 |
01-05-00-00-00 | 社會福利金 | ||
8-01-0 | 01-05-01-00-00 | 家庭津貼 | 67,000.00 |
8-01-0 | 01-05-02-00-00 | 各項補助——社會福利金 | 85,500.00 |
01-06-00-00-00 | 負擔補償 | ||
01-06-03-00-00 | 交通費——負擔補償 | ||
8-01-0 | 01-06-03-01-00 | 啟程津貼 | 27,800.00 |
8-01-0 | 01-06-03-02-00 | 日津貼 | 137,800.00 |
8-01-0 | 01-06-03-03-00 | 其他補助——負擔補償 | 22,500.00 |
02-00-00-00-00 | 資產及勞務 | ||
02-01-00-00-00 | 耐用品 | ||
02-01-04-00-00 | 教育、文化及康樂用品 | ||
8-01-0 | 02-01-04-00-02 | 書刊及技術文件 | 5,000.00 |
8-01-0 | 02-01-06-00-00 | 榮譽及招待物品 | 2,000.00 |
8-01-0 | 02-01-07-00-00 | 辦事處設備 | 12,000.00 |
8-01-0 | 02-01-08-00-00 | 其他耐用品 | 12,000.00 |
02-02-00-00-00 | 非耐用品 | ||
8-01-0 | 02-02-02-00-00 | 燃油及潤滑劑 | 25,000.00 |
8-01-0 | 02-02-04-00-00 | 辦事處消耗 | 87,000.00 |
02-02-07-00-00 | 其他非耐用品 | ||
8-01-0 | 02-02-07-00-03 | 清潔及消毒用品 | 12,000.00 |
8-01-0 | 02-02-07-00-06 | 紀念品及獎品 | 20,000.00 |
8-01-0 | 02-02-07-00-99 | 其他 | 30,000.00 |
02-03-00-00-00 | 勞務之取得 | ||
02-03-01-00-00 |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 ||
8-01-0 | 02-03-01-00-05 | 各類資產 | 25,000.00 |
02-03-02-00-00 | 設施之負擔 | ||
8-01-0 | 02-03-02-01-00 | 電費 | 73,000.00 |
02-03-02-02-00 | 設施之其他負擔 | ||
8-01-0 | 02-03-02-02-02 | 衛生及清潔 | 68,920.00 |
8-01-0 | 02-03-02-02-03 | 管理費及保安 | 138,000.00 |
02-03-04-00-00 | 資產租賃 | ||
8-01-0 | 02-03-04-00-01 | 不動產 | 482,000.00 |
8-01-0 | 02-03-04-00-02 | 動產 | 20,000.00 |
02-03-05-00-00 | 交通及通訊 | ||
8-01-0 | 02-03-05-02-00 | 其他原因之交通費 | 29,000.00 |
8-01-0 | 02-03-05-03-00 |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 160,000.00 |
8-01-0 | 02-03-06-00-00 | 招待費 | 110,000.00 |
02-03-07-00-00 | 廣告及宣傳 | ||
8-01-0 | 02-03-07-00-01 | 廣告費用 | 10,000.00 |
8-01-0 | 02-03-07-00-02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 20,000.00 |
02-03-08-00-00 | 各項特別工作 | ||
8-01-0 | 02-03-08-00-01 | 研究、顧問及翻譯 | 245,000.00 |
3-03-0 | 02-03-08-00-02 | 技術及專業培訓 | 10,000.00 |
8-01-0 | 02-03-08-00-03 | 專業及技術書刊之製作 | 270,000.00 |
8-01-0 | 02-03-08-00-99 | 其他 | 60,000.00 |
02-03-09-00-00 | 未列明之負擔 | ||
8-01-0 | 02-03-09-00-01 | 研討會及會議 | 490,000.00 |
8-01-0 | 02-03-09-00-02 | 非技術性臨時工作 | 5,000.00 |
8-01-0 | 02-03-09-00-03 | 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 | 11,300.00 |
8-01-0 | 02-03-09-00-06 | 銀行手續費 | 1,000.00 |
8-01-0 | 02-03-09-00-99 | 其他 | 440,000.00 |
04-00-00-00-00 | 經常轉移 | ||
04-01-00-00-00 | 公營部門 | ||
04-01-05-00-00 | 其他 | ||
8-01-0 | 04-01-05-00-48 | 科技活動周 | 1,000,000.00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2-00-00-00 | 保險 | ||
8-01-0 | 05-02-01-00-00 | 人員 | 1,000.00 |
8-01-0 | 05-02-02-00-00 | 物料 | 1,500.00 |
8-01-0 | 05-02-04-00-00 | 車輛 | 1,100.00 |
8-01-0 | 05-02-05-00-00 | 雜項 | 1,500.00 |
05-04-00-00-00 | 雜項 | ||
5-02-0 | 05-04-00-00-01 | 退休基金會——退休及撫卹制度(僱主方) | 170,000.00 |
5-02-0 | 05-04-00-00-02 | 退休基金會——公積金制度(僱主方) | 133,000.00 |
5-02-0 | 05-04-00-00-03 | 社會保障基金(僱主實體之負擔) | 900.00 |
8-01-0 | 05-04-00-00-91 | 兌換差額 | 2,000.00 |
資本開支 | |||
07-00-00-00-00 | 投資 | ||
8-01-0 | 07-10-00-00-00 | 機械及設備 | 40,000.00 |
總開支 | 7,155,720.00 |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四日於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馬志毅——委員:陳允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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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第二條(三)項及第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7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的表一及表二,由下表取代:
表一
家團之大小 (成員數目) |
每月總收入 (澳門元) |
1 | 9,560.00 |
2 | 14,810.00 |
3 | 20,040.00 |
4 | 22,290.00 |
5 | 23,930.00 |
6 | 27,820.00 |
7或以上 | 29,460.00 |
表二
家團之大小 (成員數目) |
總資產淨值 (澳門元) |
1 | 206,500.00 |
2 | 319,900.00 |
3 | 432,900.00 |
4 | 481,500.00 |
5 | 516,900.00 |
6 | 601,000.00 |
7或以上 | 636,400.00 |
二、經第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7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表,由下表取代:
家團之大小 (成員數目) |
維持生計的開支 (澳門元) |
1 | 4,050.00 |
2 | 7,440.00 |
3 | 10,250.00 |
4 | 12,460.00 |
5 | 14,070.00 |
6 | 15,680.00 |
7或以上 | 17,290.00 |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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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社會工作局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120,520,000.00(澳門幣壹億貳仟零伍拾貳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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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局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經常收入 | |||
05-00-00-00 | 轉移 | ||
05-01-00-00 | 公營部門 | ||
05-01-03-00 | 預算轉移 | ||
05-01-03-01 | 特區預算轉移 | (120,520,000.00) | |
總收入 | (120,520,000.00)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5-01-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20,520,000.00) |
總開支 | (120,520,000.00) |
二零一五年十月九日於社會工作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容光耀——其他成員:黃艷梅、張惠芬、張鴻喜、Ulisses Júlio Freire Marques
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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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47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工商業發展基金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2,925,790,000.00(澳門幣貳拾玖億貳仟伍佰柒拾玖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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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業發展基金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經常收入 | |||
05-00-00-00 | 轉移 | ||
05-01-00-00 | 公營部門 | ||
05-01-03-00 | 預算轉移 | ||
05-01-03-01 | 特區預算轉移 | 2,925,790,000.00 | |
總收入 | 2,925,790,000.00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9-00-00-00-00 | 財務活動 | ||
09-01-00-00-00 | 財務資產 | ||
8-01-0 | 09-01-03-00-00 | 出資證券 | 2,925,790,000.00 |
總開支 | 2,925,790,000.00 |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主席:蘇添平——委員:陳詠達,龔鈞華,黃晴錦,Jacques, Sylvia Isab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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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47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中國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建工集團(澳門)有限公司合作經營執行「離島醫療綜合體——綜合醫院及輔助設施大樓樁基礎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國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建工集團(澳門)有限公司合作經營訂立執行「離島醫療綜合體——綜合醫院及輔助設施大樓樁基礎工程」的合同,金額為$718,600,000.00(澳門幣柒億壹仟捌佰陸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179,650,000.00 |
2016年 | $ 380,000,000.00 |
2017年 | $ 158,950,000.0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2、次項目4.020.089.1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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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瑞權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澳門新監獄工程——第二期」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瑞權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澳門新監獄工程——第二期」的合同,金額為$1,055,780,000.00(澳門幣壹拾億伍仟伍佰柒拾捌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105,578,000.00 |
2016年 | $ 200,000,000.00 |
2017年 | $ 300,000,000.00 |
2018年 | $ 300,000,000.00 |
2019年 | $ 150,202,000.0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2、次項目2.020.129.05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至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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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振華海灣工程有限公司——中國港灣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合作經營執行「離島醫療綜合體——綜合服務行政大樓樁基礎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振華海灣工程有限公司——中國港灣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合作經營訂立執行「離島醫療綜合體——綜合服務行政大樓樁基礎工程」的合同,金額為$153,000,000.00(澳門幣壹億伍仟叁佰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30,600,000.00 |
2016年 | $ 90,000,000.00 |
2017年 | $ 32,400,000.0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2、次項目4.020.089.17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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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新華大廈裝修工程編制工程計劃」服務的合同,已獲第36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29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4,500,000.00(澳門幣肆佰伍拾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6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 4,050,000.00 |
2015年 | $ 450,000.00 |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十二章「司法警察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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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科建築置業有限公司「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壹臺數碼X光攝影系統」,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科建築置業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壹臺數碼X光攝影系統」的合同,金額為$5,528,000.00(澳門幣伍佰伍拾貳萬捌仟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六年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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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化工醫藥氣體公司「向衛生局供應醫療/化驗用氣體」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化工醫藥氣體公司訂立「向衛生局供應醫療/化驗用氣體」的合同,金額為$13,535,448.50(澳門幣壹仟叁佰伍拾叁萬伍仟肆佰肆拾捌元伍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3,759,846.00 |
2016年 | $ 4,511,816.00 |
2017年 | $ 4,511,816.00 |
2018年 | $ 751,970.5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02診療消耗品」及「02.03.01.00.05各類資產」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至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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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文化產業基金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150,000,000.00(澳門幣壹億伍仟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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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產業基金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05-00-00-00 | 轉移 | ||
05-01-00-00 | 公營部門 | ||
05-01-03-00 05-01-03-01 |
預算轉移 特區預算轉移 |
(150,000,000.00) | |
總收入 | (150,000,000.00)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7-01-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50,000,000.00) |
總開支 | (150,000,000.00) |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九日於文化產業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梁慶庭——委員:朱妙麗、穆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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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中交四航院(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九澳水庫擴容——編製計劃」服務的合同,已獲第16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5,425,257.00(澳門幣伍佰肆拾貳萬伍仟貳佰伍拾柒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6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3年 | $ 1,231,257.00 |
2014年 | $ 1,165,000.00 |
2015年 | $ 2,563,000.00 |
2017年 | $ 466,000.00 |
二、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3、次項目8.043.003.03的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五、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嗣後年度,直至本批示所載最後的一個財政年度為止,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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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得寶國際有限公司/吳淦記建築有限公司合作經營訂立執行「C360——輕軌一期路氹城段建造工程」的合同,已獲第22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815,004,305.00(澳門幣捌億壹仟伍佰萬肆仟叁佰零伍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2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2年 | $ 208,036,944.50 |
2013年 | $ 180,662,947.28 |
2014年 | $ 78,261,571.67 |
2015年 | $ 64,600,000.00 |
2016年 | $ 140,000,000.00 |
2017年 | $ 143,442,841.55 |
二、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9、次項目8.051.214.04的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五、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六、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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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中鐵(澳門)有限公司/中鐵十五局集團有限公司聯營體訂立執行「C350——輕軌一期氹仔市中心段建造工程」的合同,已獲第40/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489,000,000.00(澳門幣肆億捌仟玖佰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0/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2年 | $ 85,545,208.30 |
2013年 | $ 134,188,274.10 |
2014年 | $ 62,605,869.00 |
2015年 | $ 108,071,495.60 |
2016年 | $ 50,096,000.00 |
2017年 | $ 48,493,153.00 |
二、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9、次項目8.051.214.01的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五、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六、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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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利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團(澳門)有限公司合作經營訂立執行「氹仔小潭山觀景台建造工程」的合同,已獲第27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39,839,205.00(澳門幣叁仟玖佰捌拾叁萬玖仟貳佰零伍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7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4年 | $ 15,642,659.25 |
2015年 | $ 12,839,205.00 |
2016年 | $ 11,357,340.75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14、次項目8.080.074.05的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五、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六、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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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成龍工程有限公司/龍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合作經營訂立執行「筷子基北灣L4及L5地段公共房屋建造工程」的合同,已獲第438/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355,786,455.00(澳門幣叁億伍仟伍佰柒拾捌萬陸仟肆佰伍拾伍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38/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3年 | $ 88,946,613.75 |
2014年 | $ 28,999,350.90 |
2015年 | $ 70,000,000.00 |
2016年 | $ 75,000,000.00 |
2017年 | $ 92,840,490.35 |
二、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8、次項目6.020.055.02的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五、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六、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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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中國土木工程(澳門)有限公司——香港瑞沃工程有限公司合作經營訂立執行「新城填海區E1區填土及堤堰建造工程」的合同,已獲第449/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419,496,642.90(澳門幣肆億壹仟玖佰肆拾玖萬陸仟陸佰肆拾貳元玖角);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49/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5年 | $ 220,000,000.00 |
2016年 | $ 130,000,000.00 |
2017年 | $ 69,496,642.9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9、次項目8.090.280.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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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成龍工程有限公司/龍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合作經營訂立執行「石排灣公共房屋CN6d地段衛生及護老設施建造工程」的合同,已獲第25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325,886,800.00(澳門幣叁億貳仟伍佰捌拾捌萬陸仟捌佰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5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4年 | $ 81,471,700.00 |
2015年 | $ 85,000,000.00 |
2016年 | $ 80,000,000.00 |
2017年 | $ 79,415,100.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5、次項目5.020.154.02的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五、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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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中國建築工程(澳門)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氹仔東北馬路公共房屋建造工程」的合同,已獲第31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465,000,000.00(澳門幣肆億陸仟伍佰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1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2年 | $ 31,000,000.00 |
2013年 | $ 17,154,558.93 |
2014年 | $ 59,262,400.73 |
2015年 | $ 290,000,000.00 |
2016年 | $ 67,583,040.34 |
二、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7、次項目6.020.053.02的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五、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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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三友建築置業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氹仔聚龍街公共房屋建造工程」的合同,已獲第399/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228,128,983.00(澳門幣貳億貳仟捌佰壹拾貳萬捌仟玖佰捌拾叁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99/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3年 | $ 57,032,245.75 |
2014年 | $ 12,836,442.75 |
2015年 | $ 48,000,000.00 |
2016年 | $ 70,000,000.00 |
2017年 | $ 40,260,294.50 |
二、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10、次項目6.020.059.02的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五、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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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保華建築有限公司訂立執行「石排灣公共房屋CN4地段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1,496,800,000.00(澳門幣壹拾肆億玖仟陸佰捌拾萬元整),已獲第23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78/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減少合同的整體金額及修改上述批示第一款原定的分段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3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減少為$1,493,110,558.36(澳門幣壹拾肆億玖仟叁佰壹拾壹萬零伍佰伍拾捌元叁角陸分),以及相關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 374,200,000.00 |
2012年 | $ 991,664,732.00 |
2013年 | $ 127,224,636.00 |
2015年 | $ 21,190.36 |
二、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12、次項目6.020.046.02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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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瑞鼎廢物處理有限公司與信鼎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聯合承攬體訂立提供「澳門特殊和危險廢物處理站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合同,金額為$8,065,089.00(澳門幣捌佰零陸萬伍仟零捌拾玖元整),已獲第42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照澳門特殊和危險廢物處理站所需處理的廢物量演變,須增加合同的整體金額及修改上述批示第一款原定的分段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2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增加為$8,140,079.70(澳門幣捌佰壹拾肆萬零柒拾玖元柒角),以及相關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4年 | $ 1,344,181.50 |
2015年 | $ 6,795,898.2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6、次項目8.044.085.08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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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三友建築置業有限公司訂立執行「外港客運碼頭空間重整工程」的合同,已獲第31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87,425,006.60(澳門幣捌仟柒佰肆拾貳萬伍仟零陸元陸角);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1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3年 | $ 56,745,363.65 |
2014年 | $ 23,161,545.00 |
2015年 | $ 7,518,097.95 |
二、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5.00.00.02、次項目8.052.054.02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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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C&C安全印務(澳門)有限公司提供「電子旅行證件製作系統的軟硬件升級」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C&C安全印務(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電子旅行證件製作系統的軟硬件升級」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5,276,989.97(澳門幣貳仟伍佰貳拾柒萬陸仟玖佰捌拾玖元玖角柒分),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12,638,494.99 |
2016年 | $ 12,638,494.98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2、次項目1.023.053.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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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澳門大學——S28教職員宿舍裝修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澳門大學——S28教職員宿舍裝修工程」的合同,金額為$48,449,051.00(澳門幣肆仟捌佰肆拾肆萬玖仟零伍拾壹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12,112,262.80 |
2016年 | $ 36,336,788.2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2、次項目3.021.168.17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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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德華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澳門大學——N22科研大樓二樓及四樓健康科學學院濕型實驗室裝修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德華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澳門大學——N22科研大樓二樓及四樓健康科學學院濕型實驗室裝修工程」的合同,金額為$30,960,120.00(澳門幣叁仟零玖拾陸萬零壹佰貳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6,192,024.00 |
2016年 | $ 24,768,096.0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4、次項目3.021.211.0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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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勞工事務局太平工業大廈工場裝修工程」的合同,已獲第39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1,219,593.00(澳門幣壹仟壹佰貳拾壹萬玖仟伍佰玖拾叁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9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3年 | $ 6,883,459.75 |
2014年 | $ 3,950,340.75 |
2015年 | $ 385,792.50 |
二、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九章第一組「勞工事務局」內經濟分類「02.01.01.00.00建設及大型裝修」帳目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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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edNET Company Ltd. (BEENET)「為澳門理工學院更換學生資訊系統」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edNET Company Ltd. (BEENET)訂立「為澳門理工學院更換學生資訊系統」的合同,金額為$12,112,105.20(澳門幣壹仟貳佰壹拾壹萬貳仟壹佰零伍元貳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3,558,029.20 |
2016年 | $ 7,511,954.40 |
2017年 | $ 1,042,121.6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理工學院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1.00.05各類資產」、「02.03.08.00.99其他」及「07.10.00.00.00機械及設備」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理工學院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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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高威電信(澳門)有限公司為行政公職局提供「政府數據中心運作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高威電信(澳門)有限公司訂立為行政公職局提供「政府數據中心運作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993,300.00(澳門幣叁佰玖拾玖萬叁仟叁佰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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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長江建築有限公司執行「氹仔海洋大馬路廣場整治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長江建築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氹仔海洋大馬路廣場整治工程」的合同,金額為$5,704,898.00(澳門幣伍佰柒拾萬肆仟捌佰玖拾捌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3,500,000.00 |
2016年 | $ 2,204,898.0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11、次項目8.090.409.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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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安穠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綜合康復職業訓練中心裝修承攬工程」的合同,已獲第47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21,930,424.43(澳門幣貳仟壹佰玖拾叁萬零肆佰貳拾肆元肆角叁分);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7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3年 | $ 5,500,000.00 |
2015年 | $ 6,600,000.00 |
2016年 | $ 9,830,424.43 |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社會工作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社會工作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樓宇」帳目的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社會工作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五、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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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夏巴工程(澳門)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7座位吉普車」,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夏巴工程(澳門)有限公司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7座位吉普車」的合同,金額為$1,320,900.00(澳門幣壹佰叁拾貳萬零玖佰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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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吳志堅個人企業主執行「鮑公馬路17-17A號官邸裝修設計連施工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吳志堅個人企業主訂立執行「鮑公馬路17-17A號官邸裝修設計連施工工程」的合同,金額為$17,047,266.90(澳門幣壹仟柒佰零肆萬柒仟貳佰陸拾陸元玖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3,409,453.00 |
2016年 | $ 13,637,813.9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7、次項目1.011.104.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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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50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吳志堅個人企業主執行「西望洋眺望台街17-43及71號官邸裝修設計連施工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吳志堅個人企業主訂立執行「西望洋眺望台街17-43及71號官邸裝修設計連施工工程」的合同,金額為$29,942,672.20(澳門幣貳仟玖佰玖拾肆萬貳仟陸佰柒拾貳元貳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5,988,535.00 |
2016年 | $ 23,954,137.2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6、次項目1.011.105.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50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提供「升降機類設備抽檢(2016年度)」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訂立提供「升降機類設備抽檢(2016年度)」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770,000.00(澳門幣壹佰柒拾柒萬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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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敏達——得寶——通利合作經營體訂立執行「路環——九澳隧道——南戶外路段(第1區)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128,423,160.00(澳門幣壹億貳仟捌佰肆拾貳萬叁仟壹佰陸拾元整),已獲第7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減少合同的整體金額及修改上述批示第一款原定的分段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7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減少為$126,090,597.82(澳門幣壹億貳仟陸佰零玖萬零伍佰玖拾柒元捌角貳分),以及相關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2年 | $ 47,683,868.98 |
2013年 | $ 38,912,550.36 |
2014年 | $ 26,888,702.64 |
2015年 | $ 12,605,475.84 |
二、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6、次項目8.051.198.07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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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提供「筷子基E及F地段公共房屋建造工程——監察延期」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筷子基E及F地段公共房屋建造工程——監察延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9,473,750.00(澳門幣玖佰肆拾柒萬叁仟柒佰伍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5,962,500.00 |
2017年 | $ 3,511,250.00 |
二、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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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京建工集團(澳門)有限公司/恒利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聯營公司執行「氹仔大潭山雨水截流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京建工集團(澳門)有限公司/恒利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聯營公司訂立執行「氹仔大潭山雨水截流工程」的合同,金額為$63,979,998.00(澳門幣陸仟叁佰玖拾柒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15,994,999.50 |
2016年 | $ 30,000,000.00 |
2017年 | $ 17,984,998.5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8、次項目8.044.122.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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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大學「為交通監控設施地下管線提供調查服務(大堂區、風順堂區、嘉模堂區、路氹填海區及聖方濟各堂區)」,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大學訂立「為交通監控設施地下管線提供調查服務(大堂區、風順堂區、嘉模堂區、路氹填海區及聖方濟各堂區)」的合同,金額為$1,335,600.00(澳門幣壹佰叁拾叁萬伍仟陸佰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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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提供「數據傳輸線路服務(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訂立提供「數據傳輸線路服務(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合同,金額為$23,780,016.00(澳門幣貳仟叁佰柒拾捌萬零壹拾陸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7,926,672.00 |
2017年 | $ 7,926,672.00 |
2018年 | $ 7,926,672.00 |
二、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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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科技大學提供「澳門城市清潔及垃圾收集清運服務質素之調研(2015)」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科技大學訂立提供「澳門城市清潔及垃圾收集清運服務質素之調研(2015)」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100,000.00(澳門幣壹佰壹拾萬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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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致達工程(澳門)有限公司「購買交通燈控制器」,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致達工程(澳門)有限公司訂立「購買交通燈控制器」的合同,金額為$8,389,000.00(澳門幣捌佰叁拾捌萬玖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6,711,200.00 |
2017年 | $ 838,900.00 |
2018年 | $ 838,900.00 |
二、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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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金珠船務管理服務(澳門)有限公司「為氹仔臨時客運碼頭及內港客運碼頭提供旅客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金珠船務管理服務(澳門)有限公司訂立「為氹仔臨時客運碼頭及內港客運碼頭提供旅客服務」的合同的附加合同,金額為$5,597,025.00(澳門幣伍佰伍拾玖萬柒仟零貳拾伍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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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巴斯花工程服務顧問有限公司提供「廢物處理設施的技術顧問」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巴斯花工程服務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廢物處理設施的技術顧問」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470,000.00(澳門幣壹佰肆拾柒萬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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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環境保護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提供「澳門環境保護規劃中期實施及成效評估研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環境保護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訂立提供「澳門環境保護規劃中期實施及成效評估研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564,000.00(澳門幣壹佰伍拾陸萬肆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391,000.00 |
2016年 | $ 1,173,000.0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十三章「環境保護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01研究、顧問及翻譯」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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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Consortium CESL ASIA — INDAQUA — TONG FANG提供「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尾水泵站的營運及保養」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Consortium CESL ASIA — INDAQUA — TONG FANG訂立提供「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尾水泵站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合同,金額為$7,057,863.00(澳門幣柒佰零伍萬柒仟捌佰陸拾叁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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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Consórcio CCSC — Incineração de Resíduos de Macau「購買澳門垃圾焚化中心重大備品」,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Consórcio CCSC — Incineração de Resíduos de Macau訂立「購買澳門垃圾焚化中心重大備品」的合同,金額為$6,731,900.00(澳門幣陸佰柒拾叁萬壹仟玖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4,375,735.00 |
2017年 | $ 2,356,165.00 |
二、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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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財神商業中心6樓裝修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財神商業中心6樓裝修工程」的合同,金額為$4,601,502.00(澳門幣肆佰陸拾萬壹仟伍佰零貳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1,955,638.35 |
2016年 | $ 2,645,863.65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二十五組「運輸基建辦公室」內經濟分類「02.01.01.00.00建設及大型裝修」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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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振華海灣工程有限公司/中鐵十五局集團有限公司聯營體訂立執行「C370——輕軌一期氹仔口岸段建造工程」的合同,已獲第16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40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671,200,000.00(澳門幣陸億柒仟壹佰貳拾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6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2年 | $ 148,906,902.63 |
2013年 | $ 173,340,869.37 |
2014年 | $ 83,831,312.50 |
2015年 | $ 110,520,000.00 |
2016年 | $ 143,500,000.00 |
2017年 | $ 11,100,915.50 |
二、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9、次項目8.051.214.06的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五、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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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離島醫療綜合體——綜合服務行政大樓樁基礎工程——質量控制」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提供「離島醫療綜合體——綜合服務行政大樓樁基礎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371,500.00(澳門幣貳佰叁拾柒萬壹仟伍佰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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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提供「青洲坊公共房屋第1及2地段建造工程——監察延期」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青洲坊公共房屋第1及2地段建造工程——監察延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786,400.00(澳門幣壹佰柒拾捌萬陸仟肆佰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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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三友建築置業有限公司訂立執行「筷子基E及F地段公共房屋建造工程」的合同,已獲第34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416,593,689.00(澳門幣肆億壹仟陸佰伍拾玖萬叁仟陸佰捌拾玖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4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3年 | $ 104,148,422.25 |
2014年 | $ 26,075,775.21 |
2015年 | $ 63,271,654.48 |
2016年 | $ 90,212,440.00 |
2017年 | $ 132,885,397.06 |
二、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9、次項目6.020.056.02的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五、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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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52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廣東南粵集團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新批發市場設計連建造工程」的合同,已獲第33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860,244,600.00(澳門幣捌億陸仟零貳拾肆萬肆仟陸佰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3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4年 | $ 350,200,020.00 |
2015年 | $ 120,000,000.00 |
2016年 | $ 210,040,100.00 |
2017年 | $ 180,004,480.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3、次項目8.071.004.01的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五、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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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52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艾奕康澳門有限公司提供「固體垃圾自動收集系統中央收集站硫化氫在線監測的營運及保養」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艾奕康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固體垃圾自動收集系統中央收集站硫化氫在線監測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589,000.00(澳門幣肆佰伍拾捌萬玖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1,765,000.00 |
2017年 | $ 2,118,000.00 |
2018年 | $ 706,000.00 |
二、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52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廣美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澳門大學——土壤穩固暨疏排水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廣美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澳門大學——土壤穩固暨疏排水工程」的合同,金額為$2,185,183.00(澳門幣貳佰壹拾捌萬伍仟壹佰捌拾叁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655,554.90 |
2016年 | $ 1,529,628.1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1、次項目3.021.186.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52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許禮堅個人企業主執行「重建宏開宏建休憩區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許禮堅個人企業主訂立執行「重建宏開宏建休憩區工程」的合同,金額為$8,391,988.00(澳門幣捌佰叁拾玖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2,000,000.00 |
2016年 | $ 6,391,988.0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12、次項目7.020.359.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53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MCS澳門航空食品供應股份有限公司「向衛生局供應膳食」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MCS澳門航空食品供應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供應膳食」的合同,金額為$5,760,576.00(澳門幣伍佰柒拾陸萬零伍佰柒拾陸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1,934,208.00 |
2016年 | $ 3,826,368.0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1.03.02.00.00膳食及住宿——實物」及「02.02.05.00.00膳食」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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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第一條
豁免費用
一、於二零一六年度,豁免小販、收賣舊物者、手藝人及其他街頭經營者繳付經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下稱“收費表”)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第一款(一)項所定費用。
二、於二零一六年全年度,豁免街市攤檔承租人繳付收費表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二款所定租金及費用。
三、於二零一六年度,收費表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七條所定的檢疫費用不予徵收。
第二條
生效
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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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修改第24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指的旅遊局工作證式樣中“旅遊局”之英文字樣,由“Macau Government Tourist Office”修改為“Macao Government Tourism Office”。上述工作證式樣由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的工作證式樣替代。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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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正面)
(背面)
規格:85毫米 x 54毫米
色彩說明 | A. 白色 |
B. 紅色(印刷專色200C) | |
C. 綠色(印刷專色3425C) | |
D. 淺藍色(印刷專色290C) | |
E. 黑色 |